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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丽水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鼓励在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三市并举”战略的实施,在全市形成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良好氛围,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丽水市科技进步贡献奖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0年1月以来,凡在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应用推广以及在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不包括党政机关公务员),均可申报参评。
  二、评选条件
  凡思想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科技进步贡献奖。
  (一)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含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获得省(部)级一、二等科技进步奖(含科学技术奖)或2项科技进步三等奖(含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市(厅)级1项一等科技进步奖并有多项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3项及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发明人;在专利技术产业化或者开发省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方面成绩显著,参评的上一年度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利税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要实施(管理)者;
  (三)在自然科学领域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并有1篇以上论文在全国性评选中获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主编过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教材和书籍,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并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者;
  (四)从事科技推广工作多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在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起主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五)在科学领域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评选程序
  (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条件初选推荐出科技进步贡献奖人员名单,并附事迹材料按要求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经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分类后,分专业组组织初评,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三)市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组推荐的名单,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票决的形式,确定获奖人员建议名单;
  (四)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出的获奖人选持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市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五)对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后,最终确定获奖人员名单,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文。
  四、被推荐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填写统一制作的推荐表;
  (二)提供有效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论文、专著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报表;
  (七)认定具有技术创新的省级技术鉴定报告或查新报告;
  (八)提供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五、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由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评选工作的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把关,确保本次评选工作的顺利完成。
  对获得科技进步贡献奖的人员,由丽水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
  《丽水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推荐表》及有关材料请于8月30日前上报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处室:市科技局综合处,联系电话: 2110392   2132708)

 


 


     附件:丽水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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