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丽水市惠民医院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丽水市惠民医院建设方案
建设惠民医院,为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优惠服务,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2005年十件实事之一”。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要求,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看病难问题,现就丽水市惠民医院建设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真诚服务、惠民利民”为宗旨,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惠民医院建设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着眼于救助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二、组织建设
(一)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的市惠民医院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惠民医院建设及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惠民医院的日常管理。
(二)运作模式。市惠民医院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模式运作,确定丽水市中医院为丽水市惠民医院。
(三)资金管理。市惠民医院负责制订《丽水市惠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在医院内设立惠民资金结算专窗,负责惠民资金的结算、返还。
三、惠民对象
惠民对象由民政部门审查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凡户籍在丽水市莲都区(指市本级和莲都区)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已实行集中供养的除外),凭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在丽水市惠民医院就诊,可享受相应的优惠。
四、惠民政策
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资金筹集和实际优惠情况,适时调整医疗费用减免范围,试行“八免四减半”办法。
(一)优惠标准及项目
1.八免项目: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门诊输液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
2.四减半项目:X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脑彩超。
(二)费用减免和结算方法
惠民医院对每个惠民对象就诊费用减免情况进行专册登记,惠民对象医药费用的减免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由惠民对象持相关证明、诊疗发票等到惠民医院惠民资金结算专窗审核后当日返还给患者。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优惠
1.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监督与管理
(一)惠民对象就医所减免的医疗费用,20%由惠民医院承担, 80%由市财政承担。惠民医疗资金由市惠民医院建设领导小组监督管理。
(二)市卫生局要加强业务监管,定期听取惠民医院运行情况汇报。惠民医院要每年向市惠民医院建设领导小组通报资金运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对惠民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如群众不满意或惠民医疗资金管理不规范的,将重新选择惠民医院。
(四)在市卫生局内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惠民医院建设工作中各种投诉。
六、附则
(一)本方案试行期一年,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本方案根据运行情况进行完善、补充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