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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丽水市教育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为了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及十五年教育的决定》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幼儿教育发展目标,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1. 进一步提高认识。幼儿时期是事关一个人前程的重要时期,是一个人智力发展、性格形成、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基础。人才培养的优势不在教育的终点,而在教育的起点。良好的幼儿教育对于促进人的终身学习和发展、提高国民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明确幼儿教育改革目标。近阶段我市幼儿教育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理顺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民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发展格局。
  3. 明确幼儿教育发展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幼儿教育发展的具体目标是:2006年,全市3—5周岁幼儿入园(班)率达到86%左右,各县(市、区)城区3—5周岁幼儿入园率达到95%以上,农村学前1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90%以上,60%以上的乡镇建立中心幼儿园(或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并基本符合《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到2007年,全市3—5周岁幼儿入园(班)率达到88%左右,80%以上的乡镇建立中心幼儿园(或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各县(市、区)均建好一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教育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区)争取达到2所以上;到2010年,全市3—5周岁幼儿入园(班)率达到90%,85%以上的乡镇建立中心幼儿园(或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
  二、理顺体制,加强管理
  4. 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幼儿教育的责任,将幼儿教育纳入基础教育的整体范畴予以统筹考虑。乡(镇)政府要承担起发展本区域幼儿教育的职责。县(市、区)政府要把创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幼儿入园率列入乡(镇)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把建设中心幼儿园列入评估教育强镇的指标,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5. 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集镇建设时,要按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施规划》同步建设好配套幼儿园。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公办或国有民营形式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
  6. 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幼儿教育,重点抓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建立独立设置的中心幼儿园,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可在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应以公办为主。原则上要求全乡(镇)常住人口在6000人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乡镇都要建立独立设置的中心幼儿园。
  7. 理顺幼儿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城区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乡镇以下幼儿教育由当地中心学校或中心幼儿园分级管理。
  8. 做好幼儿园的审批和考核工作。举办幼儿园必须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新办幼儿园要严格审批,把好“入口”关。对已办的幼儿园要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责令停止办园。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9. 继续开展幼儿园的等级评估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县等级幼儿园的标准,定期开展评估工作,促进幼儿园上等级、上水平,提高保教质量。
  10. 加快幼儿教育社会化进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幼儿园,努力探索多形式的办园之路。积极引导个体幼儿园走“园园联办”之路,扩大规模,提高层次。
  11. 积极稳妥地推进办园体制改革。在体制改革中,严禁将公办幼儿园以出售、拍卖或租赁等方式转让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已经转让并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减损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公办幼儿园的改制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幼儿园不得随意更改公办幼儿园的性质。
  三、加大投入,改善条件
  12. 坚持政府拨款、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办法,多渠道解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公办幼儿园的办学经费应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做到逐年有所增长。各级政府应设立幼儿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教育科研和民办幼儿教育的扶持。省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应拿出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幼儿教育,市本级教育费附加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幼儿教育。
  13. 加快发展民办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政府要予以大力扶持。
  (1)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产无偿出借或低价出租给业主举办幼儿园;
  (2)对农村地区幼儿人数少或因当地贫困而低收费、难以维持日常开支的幼儿园给予办园资金补助,并在设施、设备等方面予以支持;
  (3)对促进当地幼儿教育有较大贡献的业主和上水平、上等级的幼儿园实行奖励,对自建校舍、且被评为市一级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4)对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由幼儿园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优化师资,稳定队伍
  14.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各地要十分重视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幼儿园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努力学习,为人师表。
  15. 实行资格证书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条例》和《幼儿园园长资格和岗位职责要求》,建立幼儿园教师(园长)资格证书制度、职务评聘制度和任职考核制度。2006年底,完成现有幼儿园园长的资格审核与调整工作,做到全部持证上岗。幼儿园教师原则上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16. 加强师资培训工作。积极鼓励幼儿园教师在职进修,提高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通过几年努力,逐步建立一支适应我市幼教工作的师资队伍。
  17. 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各地要认真执行《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鼓励幼儿教育专业的毕业生从事幼儿教育工作,通过多种途径确保他们有合理的工资收入。幼儿园教师在评职称、评先进、评学科带头人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
  五、规范办园,提高质量
  18. 规范办园行为。根据《浙江省学前班管理办法》已能基本满足幼儿入园的地方,小学不再举办学前班。对一些幼儿园数量不足或没有幼儿园的地方,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由有条件的小学举办幼儿园或幼儿班。
  19. 建立幼儿入学登记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入学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本辖区内适龄幼儿接受教育的情况。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建立幼儿名册,健全幼儿档案,并每年按时向教育部门报送统计表。
  20. 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教学改革。各级各类幼儿园(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遵循幼儿教育规律,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严禁在幼儿园(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活动,严禁使用未经省教育厅审定的幼儿教材。
  21. 加强对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的指导。各级各类幼儿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幼儿家长学校,传授科学育儿知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妇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家长学校的指导,努力形成家园教育的合力,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要积极开展亲子教育和城区0—3周岁幼儿教育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22. 重视和加强幼儿教育教科研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科研队伍和网络,鼓励广大幼教工作者立足本园实际,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的保教技能和专业素质。
  23. 全面提高保教质量。示范性幼儿园应无条件承担本地区幼儿园的示范辅导工作,定期举行示范性教学观摩和送教下乡活动,帮助各类幼儿园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24. 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各地要根据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和等级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不准任何幼儿园以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为代价进行恶性竞争,对参与恶性竞争的幼儿园要严肃处理,严重的可降低其等级标准。
  25. 建立健全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育列入教育督导的范围,制定各类幼儿园的评估标准,制定督导评估办法,逐步开展对幼儿教育的督导评估,促进办园规范化,不断提高办园水平。
  26.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27.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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