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 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公务 > 政府文件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丽政发〔2006〕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6〕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6 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两档,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为620元;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为54O元;上述两档市本级、县(市、区)的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5.3元、4.6元。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 【我要评论】【推荐】打印】【关闭
? 前三季度莲都追薪400万 (2006-10-12)
? 莲都区调整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2006-12-30)
? 缙云帮助千名农民工追回工资350万元 (2006-10-17)
? 新标准开始实施 “蜂蜜”不能随便叫 (2006-11-03)
? 关于深入宣传和践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2006-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