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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政务信息工作有了明显的进步,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网络健全、渠道畅通、服务良好的政务信息工作体系,为市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工作,现将《丽水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力度,争取今年我市的政务信息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二○○七年三月十一日


丽水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丽水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
  市府办信息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并被国办、省府办、市府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信息质量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市府办《每日要情》采用的信息,每条3分;《专报信息》、《丽水政务信息》、《网络信息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送阅件》采用调研类信息,每条10分;采用信息被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分。同一条信息多位领导批示不重复记分。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的信息经市府办转报省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每条记2分;被省政府办公厅刊物《每日要情》、《昨日要讯》、《专报国办信息》、《浙江值班信息》、《互联网信息专刊》采用的,每条另加10分;《值班信息快报》、《专报信息》采用的,每条另加20分;《参阅件》增刊采用,每条另加25分;《政务工作交流》采用,每条另加30分;被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20分;经省政府办公厅转报被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另加20分,被国办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30分。重复采用重复计分。
  (三)直报省政府办公厅被采用的信息,按照省府办记分标准记分。
  (四)重大突发紧急信息未按逐级上报要求,而直报省府办被采用的不予记分。
  三、考核评比办法
  (一)按照上述记分标准每月进行统计,其结果在市府办“信息采用情况通报”中公布。
  (二)年终根据全年总得分情况,按县(市、区)、市政府直属部门、中央、省属驻丽单位三个类别评出先进单位。
  1. 县(市、区)年度先进单位取前6名,分别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2.市政府直属部门政务信息工作列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三类目标,年度先进单位取前10名,分别设一等奖三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四名。
  3.中央、省属驻丽单位评出年度先进单位6名,分别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4.先进个人名额由市府办酌情另定。
  (三)年度信息考核实行紧急突发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越级上报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越级上报一次或迟报两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进资格。
  (四)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由市府办发文予以表彰。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7年1月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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