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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廊桥保护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7〕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精神,推进我市的廊桥保护工作,促进绿谷文化建设,现就加强我市廊桥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廊桥保护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廊桥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丽水是中国古廊桥最集中、最丰富的地域之一,现有各类廊桥300余座,其中木拱廊桥40余座,约占全国总数的一半。千百年来锤炼而成的廊桥文化,是丽水的特色文化、品牌文化,是我们打造绿谷文化的重要内容,开展这一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深刻认识廊桥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近年来,我市各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采取措施,廊桥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地筛选公布了一批国家级、省级、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收集整理了一批廊桥普查资料,多渠道筹措资金实施廊桥抢救性保护工作,强化安全和日常管理,加强对外宣传,倾力打造廊桥文化品牌等等。但是,此项工作尚未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公众对廊桥价值的认识也远未到位。现存的许多古廊桥毁损严重,濒临倒塌,急需修缮,数量逐年减少。且廊桥周边环境较差,普遍存在消防隐患,在村镇经济发展与廊桥保护发生矛盾时,廊桥保护和抢救的压力较大。

  (三)进一步强化廊桥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廊桥作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的特殊文化类型,对研究桥梁文化、建筑文化、民俗文化和农耕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为不断拓展的山区旅游业和区域文化品牌的创建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具有较高的保护和利用价值。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加快抢救保护廊桥文化的历史责任。严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全社会保护廊桥的积极性,推动我市廊桥保护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落实措施,全面开展廊桥保护工作

  (一)做好廊桥保护基础性工作。各地特别是庆元、景宁、龙泉等县(市)要认真做好区域范围内廊桥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廊桥,要进一步落实完善"四有"(作出标志说明、划定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记录档案)工作;对未公布为文保单位而又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廊桥,要尽快公布为文保单位,以强化对廊桥的保护。

  (二)贯彻落实好保护优先原则。凡涉及廊桥周边的生产建设活动,须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控制涉及廊桥的建设工程项目,注重保护廊桥周边的古道、古村落以及古廊桥所依托的山水、地貌、风景、古树名木。确因建设需要改变的,须经有文物部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建立健全廊桥保护责任制。各县(市)政府要同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签订廊桥保护责任书,层层抓好落实。进一步发挥业余文保员、群众性文保组织及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实行义务保护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制度,建立专职和业余人员相结合的保护管理队伍,重点加强廊桥所在村的文保员或群众性保护组织建设。

  (四)科学制定桥保护利用规划。各地要抓紧制定廊桥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依据现有廊桥的内容和形式,划出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对象,既要体现廊桥的合理利用,又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

  (五)切实加强廊桥的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文物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把文物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廊桥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安全工作条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大廊桥抢救维修力度。各地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把濒危廊桥的抢救保护工作放在首位,把国家级、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保护工作放在首位,把木拱廊桥的抢救保护工作放在首位,排除安全隐患和结构险情,有重点地实施廊桥保护工程。

  (七)努力拓展廊桥的合理利用。在对廊桥实施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各地要深挖廊桥的价值,积极寻求廊桥保护与对外开放旅游的结合点,实现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旅游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筛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廊桥作为旅游景点,纳入相关旅游线路,使廊桥的特色旅游资源价值得以彰显。

  (八)加大廊桥保护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传播、教育作用,使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廊桥的重要价值和保护廊桥的深远意义,营造依法管理、依法保护的社会环境。利用"中国世界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载体,做好廊桥的宣传工作。发挥丽水摄影优势,以廊桥为主题,积极开展廊桥采风活动,拓展和提升廊桥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三、加强领导,完善廊桥保护工作机制

  (一)大力加强对廊桥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廊桥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责任,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协调组织,在文物管理委员会中设立廊桥保护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廊桥保护工作。廊桥数量较多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坚持廊桥保护工作做到"五纳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廊桥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三)努力保障廊桥保护工作的经费需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廊桥保护的投入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一批重点廊桥抢救性维修的经费需求。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廊桥保护工作。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廊桥保护工作。在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廊桥保护工作,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廊桥保护利用领域,发动社会团体或个人全资或部分出资认修、认护廊桥,发动廊桥就近村民捐资捐料出义工保护廊桥。庆元、景宁、龙泉三县(市)要建立廊桥保护基金会,广泛汲纳民间资金,增强廊桥保护经费的投入。

  (五)加强廊桥文化研究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地要组织专家、学者对廊桥所包涵的各类文化价值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发掘廊桥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底蕴。加强同我省文成、泰顺和福建北部部分县(市)的交流与合作,互通信息,统一宣传,提高廊桥的社会认知度,形成合力,共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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