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和农民建房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经研究,决定对该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心城区下列村庄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仍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
1-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8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2层(零起坡);
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8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4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5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2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具体村庄名单如下:
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
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
岩泉街道:丽东行政村、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场角自然村;
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
富岭街道:小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
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小白岩、寺岙自然村)。
二、中心城区下列村庄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和农民建房按如下标准执行:
1-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4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2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5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6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08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具体村庄名单如下:
紫金街道:芦埠行政村大毛窟自然村、开潭行政村、湾岙行政村(湾岙 、梅岙自然村)、风化行政村(上风化、下风化、黄士岙自然村);
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垟店、火烧田本、上寮、弄上、柴岗圩、汤庵、余庄弄自然村)、桐岭行政村、白岩行政村、旭光行政村、吴垵行政村、叶岙行政村、水阁行政村、余庄前行政村、七百秧行政村、龙石行政村、岑山行政村、丽沙行政村、上沙溪行政村、里坑行政村、金山行政村、章巷行政村(章巷、处基、里弄自然村)、陈店行政村周庵自然村;
富岭街道:小木溪行政村(小木溪、潜水弄、乌石玄背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堂、黄府前、朱田背、燕窝山、白岭脚自然村)、大门楼行政村、张垵行政村(齐村、桃岭、定岗、张垵自然村)、叶村行政村(叶村、金山下、柳后自然村)、富岭行政村、下张行政村、大坑口行政村(大坑口、秧棚、松山岗自然村)、下仓行政村(下仓、乌里凸、小叶村自然村)、陶庄行政村(陶庄、下双坑、章庵自然村)、前垟行政村(前垟、寺后、法兴寺自然村);
联城镇:路湾行政村、敏河行政村、武村行政村、白前行政村、常宅行政村、林宅口行政村、金周行政村、花街行政村、青岗行政村(青岗、塘下、大坑、上乌里坑、鲇鲐山自然村)、凤鸣行政村节孝自然村。
三、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除中心城区外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和农民建房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5号)执行,即:
1-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
4-5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
6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
该区域范围的农户进入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迁建安置和农民建房的,应按照中心城区的迁建安置和农民建房标准执行。
四、丽政发〔2004〕47号和丽政发〔2005〕14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