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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怎么规定?



  答:(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对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包括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部分。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为促进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鼓励个人买房,对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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