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 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 综合信息 > 政策解答
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答: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所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8号 (2004-07-30)
·关于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4〕98号 (2004-07-30)
·关于成立丽水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丽政办发〔2004〕97号 (2004-07-29)
·土地市场面临调整 杭州未来开发放宽容积率 (2004-07-27)
·华宣奎副市长在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2004-07-12)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丽水市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04〕63号 (2004-04-22)
·在什么情况下征用土地需国务院批准? (2004-08-06)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廉租房是指什么? (2004-08-06)


    




相关文章 【我要评论】【推荐】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