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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自住房屋(农民)如何申请拆建新房



    一、农民建房政策:
    根据丽政发〔2005〕1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在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条件下,提倡原址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原有住房拆除协议,并在新建房屋结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退还的旧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统筹安排。对因结构等原因无法拆除的,原有住房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本村农村村民内部调剂住房后建房的,调剂双方都应当是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困难户,接受调剂一方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农村村民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的家庭成员为准。
    (一)建房的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3人户,安排不超过75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 4-5人户,安排不超过9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6人以上户,安排不超过11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人口安排宅基地面积:
    1.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的配偶,但安排建房后其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今后安排建房的依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该配偶今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4.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农村村民新建房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计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各行政村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计划,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莲都区分局审核。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莲都区分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各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的实际用地需求,核定各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报莲都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户申报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涉及的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根据核定的年度用地计划,由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莲都区分局于每年一次性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批准后按户数逐宗依法审批。
   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拆改建可按人口标准办理土地及规划审批手续。


    三、危房修建有关审批程序: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目前面上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危房拆改建原则暂停办理,待具体政策出台及与批后管理衔接后再行办理。但经相关部门共同认定为危房的危房拆、改建还是可继续办理审批的。
    审批需提供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土地使用证、平面位置图、建房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相关四邻协议等资料(证件为复印件)。符合农居点及村镇建设规划的拆改扩建可免于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危房加固修缮审批需提供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平面位置图、危房加固修缮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相关四邻协议等资料(证件为复印件)。
    危房拆改建及加固修缮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凭房屋安全鉴定意见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城镇居民继承农村祖籍危险房屋,可以向建设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按危房加固修缮报批。
    中心城区以外的危房拆、改扩建,由莲都区建设分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莲都区国土分局审核,并报市国土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市国土局批准后,房屋所有权人持危房拆改建施工图向莲都区建设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危房加固修缮的,由莲都区建设分局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危房拆、改扩建及危房加固修缮审批统一由行政审批中心莲都区建设(规划)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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