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对惠民医院医疗优惠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扩大惠民医院优惠范围,把部分临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困难群众,列入惠民对象,并调整医疗优惠标准,切实减轻生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让他们享受到医疗优惠。
我市在解决低保户等人员的医疗难题时,通过调查发现,一些临近低保线的群众,容易因病致贫。此前,我市出台的惠民医院医疗优惠政策,并未把他们列入优惠对象。为此,我市对惠民医院医疗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优惠对象外,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三无”人员、精减退职人员纳入惠民对象。
按照调整后的医疗优惠政策,惠民对象前往惠民医院就医时,享受门诊“十免十减半”的政策。同时,惠民对象前往惠民医院就医还能够享受到两大优惠,即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后,享受门诊用药自制制剂100%优惠,其他用药目录内的药品优惠40%;住院取消“十免十减半”政策,采取综合优惠比例的办法,即在享受新农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之后,惠民对象住院费用再给予用药目录内30%优惠,最高优惠额度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