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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和“三市并举”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创业创新”,推动更多企业股改上市,丽水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11日印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的若干意见》。

在这之前市政府曾在2005年出台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应该说《意见》的出台,在当时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丽水企业上市积极性,激发了一些企业家的上市热情。但是,随着丽水经济社会发展,《意见》在实际操作中政策不够全面的问题逐步显现,如对鼓励企业股改没有奖励,而上市是个系统工程,成本往往在股改时就有很大的反映,企业股改初期也是企业家最容易动摇“军心”的时候,由于前期投入多导致许多企业对上市的信心不够坚定。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股改上市,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市政府在原来的文件基础上,吸收近几年外地一些好的做法,进一步加大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的工作力度,修订印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应该说修订后的政策更有可操作性和鼓励性,将对我市企业股改上市起到推动作用。为了使各企业家和拟上市企业准确领会该文件的精神和主要内容,使广大企业能用足用好该政策,并能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我们特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我们认为,新《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市政府对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重视。通过新出台《意见》,我们清晰看到,目前我市企业股改上市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将会得到较好的解决,形成较好的上市政策环境,新《意见》共十二条1300多字,与原《意见》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加大奖励政策力度

新《意见》最大特色是加大企业股改上市奖励政策力度。新《意见》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在丽水市区的,市政府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60万元;通过辅导期验收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到中国证监会的,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40万元;上市成功的(包括境内外上市和买壳上市),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20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100万元。明确了分阶段奖励措施,降低企业上市成本,预计将大大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

二、企业股改上市时,在用地方面,新《意见》中制定了相应的措施。新《意见》第一条规定,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行政划拨土地依法办理出让的,出让金全额上交。市财政根据拟上市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安排相应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企业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后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需新增土地,市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

三、新《意见》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涉个人所得税方面作了相应规定。新《意见》第五条规定,企业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在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在发生转让时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改制后至上市当年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在转让时交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条是新《意见》含金量最高的一条,解决了拟上市企业发展中资产扩张所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新《意见》对如遇条款以外的特殊问题也作出了规定,更具有灵活性。第十条规定,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如遇条款以外的特殊问题,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解决。

五、关于新《意见》适用对象,第十二条规定,《意见》适用于市直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新《意见》的出台无疑对拟上市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是市政府送给拟上市企业的一个大红包,希望广大企业审时度势,紧紧抓住这难得的机遇,做大做强自已的企业,为丽水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20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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