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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申领限价房价差补助细则出台



近日,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市房改办又下发《丽水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领限价商品住房价差补助的通知》,出台了申领限价商品住房价差补助的相关细则。

补助对象

市直单位包括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和市机关调县(市、区)担任副县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符合条件的丽水军分区职工,不包括省属单位〔有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意见的除外〕,及莲都区本级和乡镇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具有丽水市区非农户口的干部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10月28日前已婚或1973年10月28日前出生未婚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改房户。夫妻双方均未购买过公有住房,未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解困房或安居房,未在丽水市范围内以行政划拨土地的方式建过私房,房屋拆迁中未享受过有土安置。

(二)房改房面积与享受面积之差较大户。科级及以下房改房面积与国家规定的公有住房享受面积下限相差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及以上的干部职工;正、副县(处)级和副高级技术职务,房改房面积未达75平方米的干部职工;副厅和正高级技术职务,房改房面积未达95平方米的干部职工。

(三)现役军干。本人及配偶均在市区工作,符合军转干部政策。

价差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对象补助1000元/平方米。

2008年1月1日后已经申领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的干部职工,在政府规定期限内通过房地产市场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增加350元/平方米补助。

面积标准

无房改房的一般干部职工家庭按建筑面积80平方米,科级干部和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家庭90平方米,处级干部和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家庭100平方米,厅级干部和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家庭130平方米。

已购房改房但面积未达到享受标准面积的,扣减原房改房面积补差。

申领程序

符合申领价差补助条件的申领人,填写“丽水市申领限价商品住房价差补助审批表”,单位签署核实意见,并将审核后的干部职工住房情况、价差补助面积、金额等情况在单位张榜公布十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送市房改办审核。

市房改办根据报送的申领人有关情况及单位核实意见,审核并批准发放价差补助金额,并将审批的价差补助发放给干部职工。

莲都区干部职工价差补助的申领,由单位报莲都区房改办负责审查,报市房改办审批。

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由县(市、区)房改办负责申报,市机关调县(市、区)担任县(处)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由原机关工作单位负责申报。

提供材料

申领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住房公积金存储卡、已房改的附房改房产权证复印件、任职文件等复印件各一份。

夫妻一方或夫妻双方于1994年1月1日以后调入现所在单位的,需附原单位出具并经原所在地房改办核实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配偶方是农业户口须附户口所在地村并经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的批地建房情况证明表。

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和市机关调县(市、区)担任副县(处)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提供任职文件、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已房改的附房改房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县(市、区)房改办核实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购买商品住宅(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申请人须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已支付首期房款的税务收据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已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已支付首期房款的税务收据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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