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是《丽水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一大早,市区灯塔新村293号的陈仁土就来到白云街道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所,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在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其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后,陈仁土高高兴兴地领到了一本《莲都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城市拆迁规模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就是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迅速,给政府部门管理带来压力。今年6月份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丽水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于本月起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丽水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当事人应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街道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此前已签订租赁合同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
同时,四大类房屋被列入不得出租对象: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杂物间(柴火间)、车库、生产用房等出租住人或改变用途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今后凡租赁房屋而不进行登记的,将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对出租人处以相当于实际租赁时间的租金的罚款。而出租不允许出租的四类房屋的,出租人的非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处实际租金收入三倍的罚款。
目前,市区各街道办事处都已开设出专门窗口,受理房屋租赁登记。仅昨天就登记房屋出租户近百户。针对一些群众存在的顾虑,莲都区建设分局副局长麻伟明表示:“房屋租赁登记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办理登记手续将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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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有效证件;委托代办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条件的,街道管理服务中心将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证》。
承租人是丽水市建成区外的,出租人应按《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管理服务中心为承租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