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活动不得收取报酬
昨天,记者从莲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从10月1日开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称《若干规定》)将正式施行,我省除律师以外,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代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格限制。
据了解,该规定施行后,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才有资格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其他公民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具备代理资格。同时,如果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中具有五项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不准许其代理:一是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二是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三是原系受案法院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四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五是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