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办理租(借)车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办理租(借)汽车违法犯罪案件的定性问题、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这标志着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104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取得了重大进展。
近年来,我市汽车租(借)诈骗案频发,犯罪嫌疑人将租(借)汽车私自予以典当、质押,并套取现金用于挥霍、赌博等。由于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认识不一,以及对滋生此类犯罪的质押接收行为缺乏足够的惩治依据,影响了我市司法机关打击该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为此,市人大代表柳世平等10人联名在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对以租车为名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该建议作为今年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之一进行督办。
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永平的带领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到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莲都区、缙云县和云和县深入开展调研活动,认真听取相关部门和有关当事人对办理该类案件的意见和建议,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主办单位,积极协调统一政法各部门对办理此类案件的意见。
随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督促市公安局起草了《办理租(借)车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分送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征求意见;并专门召开协调会进行协商讨论和修改完善。《办理租(借)车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印发,对指导全市政法各部门更好办案,形成办案合力,有效打击租(借)汽车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