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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行政的历史发展如何?
时间:2005-09-22 08: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
答:国外依法行政原则是在洛克、孟德思鸠以及卢梭等近代西方思想家所倡导的权力分立理论基础上确立的。随着美国独立、法国大革命的相继成功,民主法治思想开始在西方社会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行政权作为与立法权、司法权并列的一种国家权力,同时有着国家支配力和强制性、执行性和公益性、扩张性与腐蚀性、主动性等特征,具有两面性。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和保护人权,要求行政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依法行政”原则得以确立。与“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观念相适应,这个时期“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是:(1)议会立法至上;(2)无法律(仅指议会制定的法律)即无行政;(3)行政的依据是制定法。

    两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国家目的观普遍被接受,依法行政的内涵也适应时代的要求而发生了相应的改变。现代依法行政不仅消极地防范权力的任意行使,还要促进政府主动增进人民的福祉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相应地,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体现为:(1)国会立法、行政执行法律以及司法审查,仍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一般指导原则。(2)“依法行政”成为政府行使行政权或从事行政活动的普遍准则。(3)行政除以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议会制定的法)为依据外,尚需接受宽泛意义上的法律(如规章命令)的支配。同时,还应受到公益及行政目的、诚信原则、行政道德、法的一般原理及行政法院判例等的规范。(4)在给付行政领域,行政活动不必以法律或法规为前提。除法律或上级行政命令有明文禁止的规定外,基于行政的主动性及给付行政的本质,国家活动中除立法与司法外,均得为行政活动的范畴。严格的“无法律即无行政”(指议会制定的法律)观念已不复存在。(5)行政活动中的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裁量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处罚等行为,仍应以法律优位、法律保留为原则;同时,按照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保持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