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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什么是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下)
时间:2005-09-23 14: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

二)法制方面:行政活动有法可依,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老百姓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1、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认同,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实可行

    制度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完善的制度,法治政府就无从谈起。现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社会许多深层次的矛盾,政府的腐败现象等,都与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是,我国的制度建设中,反映客观规律不够,质量不高,部门利益倾向严重,重复立法、交叉立法和立法冲突大量存在,公众参与不够,立改废没有得到同等重视等诸多问题仍然存在。

    制度作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必须反映客观规律。规律是事物之间必然性的联系,人类要认识和改造世界必须首先要把握客观规律,在改造自然世界的时候要掌握自然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在改造社会的时候,同样也要掌握社会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法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又反映客观规律。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各种各样的制度,有的制度历久而弥新,有的制度如昙花一现,有的制度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有的制度则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好的制度符合客观规律,顺应了人类改造世界的需要,为社会大多数人认同;坏的制度违背了客观规律,不仅不能帮助人们改造世界,反而阻碍了人类向前迈进的脚步,不为社会大多数人认同。

    法律必须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切实可行,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必须能为公民认知和理解。正如古人所云:法贵明易。就政府而言,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固然会侵害法治,但抽象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也会侵害法治,有时甚至对法治的危害更大。制定模糊不清的制度不仅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便利,也使得公民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合理的预期。法律不应当要求公民做不可能实现的事情。美国学者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文中指出:“人们往往认为,任何一个神智健全的立法者,甚至一个邪恶的独裁者,也不会有理由制定一个要求人们实现不可能实现的事情的法律。但现实生活却与这种认识背道而驰。这种法律可以微妙地、甚至善意地加以制定。一个好的教员往往会对他的学生提出超过他们能力的学习要求,其动机是扩大他们的知识。一个立法者很容易将自己的角色误解为那个教员。但是差别在于:当学生没有完全实现那个教员不切实际的要求时,教员可以向学生为他们已经实现的要求真诚地表示祝贺,但一个政府官员却仅能面临这种困境——或者是强迫公民去实现他们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从而构成十分不正义的行为,或者是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从而削弱法律的权威。”1因此,在进行制度建设时,必须确保制度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切实可行。

    2、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良法在于行,法治要求法律得到全面履行。只有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国家才能保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在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及规章都是靠行政机关执行,大多数行政管理行为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我国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这种国家体制的优点就是易于保持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但是,目前这种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全面、正确地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很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设定自己的职权、规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乱作为;有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现象突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等。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职能,确保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3、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政府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必须保证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得到救济。报复是人的一种本能,在受到侵害时就倾向于对施害方进行报复,以获取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在原始社会,由于没有政府、司法机构等公共权威的存在,受到损害时,人们就通过个人、宗族进行报复,法学上称之为私力救济。这种救济方式野蛮、落后,往往因为无穷无尽的冤冤相报而带来更大的损害。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由一个公共的权威来解决纷争,以国家的力量来保证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救济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人类社会就出现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转变,保证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得到救济就变成了国家的责任,这是人类文明史的巨大进步。

    (三)机制方面: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1、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

    行政决策是享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为实现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系统分析主客观条件和掌握大量有关信息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抉择性创造思维活动。现代社会,任何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没有政府的参与是不可能的,行政决策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这就使得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的行政决策权过分集中于一个或者少数行政领导,使决策受个人的知识、经验、能力的限制及个人偏好的影响较大;有的地方和部门行政决策过程的制度化程度较低,从调查研究、方案设计、方案选择到方案评估等阶段的各项具体步骤、方式,可以随意变通、更改或者省略,拍脑袋决策;部分决策事项和立法程序虽然引入听证和公开征询意见等公众参与制度,但由于公众不容易获得相关的全面信息、缺乏社会监督等原因,实施的效果不太理想。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是最好的选择。随着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只有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才能保证决策科学、正确;只有发扬民主、尊重民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决策才能得到有效执行。决策权可以分为选择权(从各种行动方案中选出一种方案的权力)和制约权(否定或者增加某一行动方案)。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行政决策者的选择权很充分、集中,但缺乏对其决策主观性、随意性、机械性的制约,导致很多决策失误无法追究责任,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为了减少决策过程中的随意、专断、不科学,必须建立权责一致的科学决策体制。

    2、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任何国家都有社会矛盾,不同的是,有的国家社会矛盾激烈一些,有的国家社会矛盾缓和一些,这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关键看能否有效化解。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的转轨期,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等逐渐多样化,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日益复杂,社会利益格局和社会阶层构成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由于发展中的不协调、不平衡和不全面,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有的社会矛盾还表现得比较尖锐,甚至因为处理不当而演变成对抗性冲突。处理好当前的社会矛盾,对于保持社会协调、稳定、全面、持续和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适应形势的发展,有的地方逐渐建立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关制度和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过于依赖司法解决社会矛盾,而司法面对急剧增多的社会矛盾显得力不从心;解决社会矛盾的成本过高;相关部门不能及时排查和解决社会矛盾。法治社会要求一个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其专业、迅速、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

    3、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有权必有责,要求政府行政必须遵守权责一致的原则。行政权力与责任应当紧密挂钩,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英国的阿克顿勋爵说过: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现代社会因经济的发展导致行政权的日益扩张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监督行政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受到法治国家的广泛重视。因此,“设计一种最能适合人类理想的政治模式,最能符合人类本性的监督制度便成为人类历史不朽的主题而为历代人殚思竭虑,孜孜以求。”1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关键在于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近些年来,我国行政监督制度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断有所提高。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现行监督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内部监督往往“互相礼让”,外部监督难以形成网络,专门监督步履维艰;监督制度启动慢、成本高、效果不够理想;对抽象行为、决策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监督不够、措施不力;实践中广泛开展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缺乏明确标准,责任追究没有真正落实。对行政权监督的最终落实,主要有权力制约和权利制约两种模式。就权力制约来说,要充分发挥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发挥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的作用。就权利制约来说,公民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着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原动力。因此,今后更要注重发挥公民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

    (四)观念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律观念明显提高,对法律信仰和忠诚,尊重、崇尚、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法治社会,不仅仅指制定了法律制度,建立了法律实施机制,更要求承担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具有法治意识,笃信法治。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对法治的思想、观点、心态和对由法治所形成的一种良好社会状态所追求的理念的总称。通俗地说就是,人们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法治意识是依法行政的意识支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意识,是能否实现法治政府的关键所在。只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尊重、服从和遵守法律,公民才可能信仰法律,反之,则会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念。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政府守法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因为完全缺乏对法律的经验,人们尚可以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保留对法律的期盼,若是一种恶劣的政府都不守法的法律经验,将会从根本上推毁关于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更不必说法律至上观念。”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逐步有所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不断有所提高。但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超越法定职权行政,违法法定程序行政,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等现象仍然存在,这与非法治观念有关。必须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法治观念教育,只有观念的转变才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雄厚心理依托。

    《纲要》要求,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法治政府。这是一个光荣但又艰巨的任务,值得政府和每一个人都为之付出艰辛的努力。政府要逐渐退出不该介入的领域,同时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能,把该管的事情管好。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履行对于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在全社会的努力下,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一定能够早日实现。到那时候,政府行政权力的取得受到良好的规范和制约,行政管理公开、公平、便民、高效、诚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想依法办事、会依法办事、能依法办事,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