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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51w/2009-24465 文号 丽教党委〔2009〕8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09-07-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06 16: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丽教党委〔2009〕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会、市直学校(单位)、基层教育工会: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丽水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职能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为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行使审议建议权的主要程序:
  1.校长和有关行政部门在起草工作报告或重大决策方案的过程中,应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作用。通过座谈会、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工会、教职工的意见或建议,并加以有益的吸收。 
  ⒉校长工作报告、有关重大决策方案或重要文件(草案)等形成后,要在教代会召开一周前发给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
  ⒊校长工作报告、有关重大决策方案或重要文件(草案)等,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
  ⒋校长、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工作报告、重大决策方案或重要文件(草案)等进行修改后付诸实施。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方案等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行使审议通过权的主要程序:
  1.学校行政在制订有关方案、办法和制度的过程中,应会同学校工会进行科学论证。通过座谈会、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或建议,促使方案、办法和制度更加符合学校实际,符合教职工的意愿。 
  2.有关方案、办法和制度(草案)形成后,在教代会召开两周前发给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   
  3.教代会要召开正式会议对提交有关方案、办法和制度(草案),进行认真讨论和审议。
  4.学校行政要在广泛听取教代会的讨论和审议意见后,进行认真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案、办法、制度提交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然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5.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和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6.未经教代会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颁布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议意见。
  行使评议监督权的主要程序:
  ⒈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考核工作的部署,学校教代会要行使评议监督权,按期召开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会议。
  ⒉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教代会要成立由选举产生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或领导)小组。评议干部小组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3至7人组成,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⒊按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有关干部评议文件的精神,由评议干部(工作或领导)小组制订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九条  由学校教代会筹备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等。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一线教师 (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领导) 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教职工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青年教师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可由各选区按分配人数推荐代表候选人,然后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差额无记名选举产生;也可由年级组、教研组、工会小组等为选举单位,按分配的名额,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分配到各有关选区参加选举,但不占该选举单位的名额。
  代表须获得选举单位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第十一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单位的代表资格及选举程序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发给代表证。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代会代表组,民主选举组长。教职工代表和组长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对不履行代表职责,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代表的罢免、更换或补选应在学校党组织、工会领导下进行。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票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人员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除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权利和义务与正式代表一样。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三)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四)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中200人以下的学校,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以上;2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不低于40%。
  100人以下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经教代会筹备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主席团产生后,则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由工会主席代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次教代会的任务、议题及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提请大会通过;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大会议题;确定大会议程;讨论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为完成大会任务做好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
  教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执行主席宣布大会开幕,按规定进行会议各项议程。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持本届教代会的各次大会,但大会闭会期间不再行使领导教代会的职权。按学校具体情况,届期内主席团成员可以调整和增补,但须经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对教代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决定进行修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大会选举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大会表决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因各种原因请假不能参加选举或表决的代表,应视为缺席,不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中心议题应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筹备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提交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及预备会议进行审议。筹备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筹备工作可根据学校实际和会议需要,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工作组、宣传组、会务组等若干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闭会后学校实际情况需要,建立提案工作小组、教育教学改革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生活福利小组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检查监督有关处室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情况,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建立教育工会的,应建立乡镇(街道)学校教代会,乡镇(街道)所属中小学分别建立二级教代会。集团化办学的单位,可按不同性质的组成单位分别建立教代会。
第五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环境。
  第二十五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二)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工会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实行向上级工会预报告制度。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指导。各级教育工会要会同同级党政及有关部门,加强对教代会工作评估和考核。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教职工或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一般应由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
  受理条件: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教职工个人的问题或学校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不应列入提案。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对没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收到提案一个月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要定期对各个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工会、教代会及原提案人通报检查情况和提案落实的进展情况。对于拖而不办的某些部门和领导,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尽快办理。
  提案工作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作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未建立教代会制度或当年未召开教代会的学校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中小学教代会实施意见。学校应依据实施办法(意见),制定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代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中共丽水市教育局委员会     丽水市教育局
             中国教育工会浙江省丽水市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