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51w/2010-30238 文号 丽教计〔2010〕198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17 15: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丽教计〔2010〕198号

莲都区教育局、财政局,市区各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0〕41号)文件精神,规范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现将《丽水市区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丽水市区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资金扶持对象

在市区自建校舍或租赁校舍5年以上(含5年,包括公建民办)、办学条件符合标准、办园规模达到6个班级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在市区自建校舍、办学条件符合标准、办学规模较大(小学班级数在24个,初中、高中段班级数在18个班以上),专任教师人数达到70%,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水平高的民办中小学。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的不予享受本专项资金:由于学校因素,当年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出现抽逃出资、挪用挤占办学经费的;有欺诈等恶劣违规办学行为的;当年年检未达合格等次的。

二、扶持补助内容

(一)等级达标资金补助

1.租赁园舍的民办幼儿园被评上省三、二、一级等级幼儿园,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教学设备添置款补助。

2.自建园舍的民办幼儿园被评上省三、二、一级等级幼儿园,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教学设备添置款补助。

3.普通高中在新一轮省级重点高中评估中,被评上省三级、二级、一级重点高中,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教学设备添置款补助。

(二)社会保险费补助

1.省等级民办幼儿园:持有教师资格证的非公办教师(含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保育员、保洁员),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幼儿园承担部分,政府给予30%的补助。

2.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政府给予30%的补助。

(三)教师学历进修、业务培训、课题研究资金补助

1.在民办幼儿园连续从事幼儿教育(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服务期满5年以上(含5年)的幼儿园园长、教师,经学历进修达到学前教育专业大专或本科,给予一次性补助:取得大专学历补助3000元,取得本科学历补助4000元。

2.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选派参加省、市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专任教师,给予培训费总额50%的补助。

3.市级教育现代化示范学校给予教育教学创新项目课题经费补助:国家级教育教学创新项目课题立项(且结题)的补助10万元;省级教育教学创新项目课题立项(且结题)的补助8万元;市级教育教学创新项目课题立项(且结题)的补助5万元。

(四)特色学校创建资金补助

1.民办普通高中:在校生中按考上本科(含艺术类)的(丽水籍)毕业生人数,给予每生800元标准的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学校设备的购置和校舍修缮。

2.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按取得中级技能等级证书的(丽水籍)毕业生人数,给予每生800元标准的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学校设备购置和校舍修缮;根据丽水籍在校学生人数,按上年全市职业高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40%的标准,给予学校教师教科研活动、业务培训、设备购置、具有任职资格教师的工资支出等项目的经费补助。

3.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和招收民工子弟的民办学校,根据其接纳学生数量,按照同类在本校就读学生的学杂费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三、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等级达标补助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与办学类型相应的证明资料(如办学许可证、产权证等);

(2)浙江省幼儿园、普通高中(含职高)等级证书或等级认定文件(复印件);

(3)丽水市区民办学校(幼儿园)等级达标补助资金申报表(附表一)。

2.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与办学类型相应的证明资料(如办学许可证、产权证等);

(2)学校(幼儿园)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3)丽水市区民办学校(幼儿园)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申报表(附表二)。

3.申请教师学历进修、业务培训、课题研究资金补助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与办学类型相应的证明资料(如办学许可证、产权证等);

(2)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学历进修的证书、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以及幼儿园的服务期限证明;

(3)教育行政部门选派参加省、市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的通知,培训经费支出的证明材料;

(4)市级教育现代化示范学校的证明文件,课题立项的证明材料、结题报告;

(5)丽水市区民办学校(幼儿园)学历进修等补助资金申报表(附表三)。

4.申请特色学校办学资金补助的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与办学类型相应的证明资料(如办学许可证、产权证等);

(2)普通高中的当年考上本科(含艺术类)的丽水籍学生人数的证明材料;

(3)中等职业学校提交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当年毕业生中级技能等级证书发放花名册;

(4)中等职业学校提交在校学生名册;

(5)丽水市区民办学校(幼儿园)特色办学补助申报表(附表四)。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校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社会保险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经费补助申报时间为当年7月底和下一年1月20日前,按半年分两次申报),将申报材料按时报送市(区)教育局,市(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后,编制资金兑现审批表、资金兑现明细表(见附表五、六),由市(区)财政局复审,并报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专项资金。

2.奖补资金在下一年度3月份前予以兑现(社会保险费补助经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经费补助分上半年、下半年在当年8月份和下一年度3月份前予以兑现)。

四、资金管理

(一)学校(幼儿园)在收到项目资金后,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二)教学设备和实训设备补助资金,在采购前须报市(区)教育局备案后,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实施公开采购。

(三)民办学校在申报时要实事求是,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欺骗作假的方式获得资金,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资助的全部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资金补助。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丽水市区民办学校(幼儿园)等级达标补助资金申报表

           2.丽水市区民办学校(幼儿园)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申报表          

           3.丽水市区民办学校(幼儿园)学历进修等补助资金申报表

           4.丽水市区民办学校(幼儿园)特色办学补助资金申报表

           5.民办学校扶持资金兑现审批表

           6.民办教育扶持资金兑现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