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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0-12178 文号 丽政办发〔2010〕95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0-07-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流动摊贩疏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06 14: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区流动摊贩疏导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市区流动摊贩疏导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六城联创”工作,切实改善民生,优化城市环境,维护市容秩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2010年“六城联创”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区流动摊贩疏导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夏海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吴小平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叶晓东 (莲都区副区长)

成  员:刘有良(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小平(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旭东(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  锋(市国土局副局长)

蒋仲胜(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  刚(市卫生局副局长)

叶旭明(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叶旭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刘进君(莲都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王再明(市城管执法局)、程军(市城管执法局)、刘建荣(市城管执法局)、丁丽伟(市城管执法局)、严月和(市建设局)、周先进(市国土局)、赖立富(市工商局)、谢建荣(市卫生局)、杜军民(市民政局)、李海潮(市残联)为办公室成员。

二、责任分工

(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区流动摊贩疏导工作的牵头和具体实施工作,对各疏导点的规范管理提供执法保障;

(二)市发改委对市区流动摊贩管理的有关收费情况进行审查备案;

(三)市财政局安排流动摊贩疏导工作专项资金,用于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支出;

(四)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对被疏导的流动摊贩中残疾、低保、下岗等特殊群体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把关;

(五)市卫生局负责对流动摊贩经营的食品卫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相关投诉予以查处;

(六)市国土局对流动摊贩疏导点涉及的临时占用土地予以支持认可;

(七)市建设局对流动摊贩疏导点涉及的临时占道予以支持认可;

(八)市工商局负责对各流动摊贩疏导点经营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并对相关投诉予以查处。同时加强对店家占道经营的管理;

(九)莲都区政府负责摊位服务费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就摊位服务费的收取向市发改委报批。同时负责对各街道流动摊贩疏导工作的考核工作。

三、疏导原则

(一)坚持“全面规划、疏堵结合、逐步入室”的原则,合理规划疏导摊位的路段、种类、密度、时段,实行总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开;

(二)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着力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优先照顾本地残疾、低保、下岗等特殊群体,减免相应的费用,构建和谐城管;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各街道及城管执法大队按照管辖范围制定长效管理制度,严管城市主要道路,管好城市次干道、出入口和小街小巷。

四、疏导区域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场地、闲置空地、已建成未竣工使用的路段和已建成入住但生活设施未配套到位的住宅小区周边为流动摊贩疏导点的选择范围。

五、疏导种类

疏导的摊位种类有:早点摊、水果摊、百货摊、烧烤摊、修理摊、小吃摊、擦鞋摊、草药摊、写字摊、本地农户季节性果蔬自产自销点等十大类。

六、疏导要求

市区占道摊位按照“三年一规划,每年小调整”的要求进行合理设置。具体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莲都区政府、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制定年度道路设摊规划与管理措施,确定摊位总量、路段、种类。凡遇城市建设、道路改造或升级等情况,需要取消、调整摊位设置的,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部门的决定。

(一)道路设摊要求。

1.中山街、花园路、紫金路、大洋路、人民路、城北路、丽阳路(开发路至溪口大桥)、解放街、江滨路、丽青路(开发路至花园路)、继光街等11条街道除允许设置擦鞋摊和继光街夜市外,严禁设置其他任何摊位。

2.括苍路、宇雷路、囿山路、中东路、城东路、大众街、灯塔街等7条街道除允许设置早点摊和括苍路中心医院旁的烧烤小吃摊、擦鞋摊及大众街夜市外,严禁设置其他摊位。

3.其他道路和小街小巷根据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在保持道路畅通、环境整洁有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摊位数量和位置,烧烤、风味小吃类摊点不得提供就餐场所。各类道路的交叉口禁止设摊,以确保道路交叉口的交通安全。除允许设置摊位的疏导点外,其他任何街道和场所一律不得设摊。

(二)设置的各类摊位和便民服务亭等设施要求美观、整洁、统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设置位置不得占用盲道。

(三)经批准设置的早点摊、修理摊、水果摊、百货摊、烧烤摊、小吃摊、擦鞋摊、草药摊、写字摊、本地农户季节性果蔬自产自销点等十大类,全部实行挂牌经营,并实行定人、定位、定性、定时管理,对每一经营业主建立考核管理档案。未经同意,经营业主不得擅自变更摊位位置,不得转租、转借,不得移作他用。

(四)餐饮摊点按照“四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即统一经营地点、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基本卫生要求、统一配置垃圾收集箱。现场加工的摊点,必须铺设地面防污设施。每天上午8时前必须撤摊,有固定店面的早餐店也必须于上午8时前消除占道跨门现象。水果摊、烧烤摊、小吃摊、本地农户季节性果蔬自产自销点根据垃圾产生情况配置垃圾收集箱。

七、疏导管理

(一)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市区所在街道城管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街道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同意后,签订市区摊位经营户承诺书,再按照已规划的疏导点定点设摊经营。如果各街道城管执法大队疏导点需相互调剂流动摊点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日常管理工作。疏导点摊位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社区负责。各社区应建立现场巡查制度和管理考核台帐,聘请协管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费用从收取的摊位服务费中解决。对严重违反设摊管理规定,经教育警告无效的,取消设摊资格。市城管执法局为社区的日常管理提供执法保障,并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力量对擅自设摊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规范经营秩序。

(三)建立摊贩退出机制。对疏导后的摊贩实行年审制,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清退:

1.疏导点摊贩提供的残疾、低保、下岗等特殊群体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违反管理要求或违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拒不改正的;

3.擅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摊位的;

4.具有其他应予退出的情形。

(四)检查考核。莲都区政府和市城管执法局对各街道城管执法大队、街道社区疏堵任务的完成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摊主代表、社区干部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对管理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管理混乱的予以通报曝光,并予问责。

八、疏导步骤

(一)全面整治(2010年7月)

1.市城管执法局开展市容市貌专项整治。主要对主次街道流动摊贩的占道经营和乱悬挂、乱堆放、乱张贴、乱搭建、固定店家的跨门占道经营等情况予以集中整治,并开展流浪犬的捕杀工作,恢复主次道路的市容秩序;

2.严格按照文明执法“三部曲”的工作要求,实行严管重罚,形成主次道路市容管理的高压态势,为市区流动摊贩疏导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档分类(2010年8月)

1.各街道城管执法大队同时同步开展流动摊贩登记、梳理等工作,防止出现同一摊贩在不同街道进行重复登记现象;

2.按不同类型、不同区域,填写“执法管理对象信息表”,掌握流动摊贩的详细情况;

3.核实材料,梳理出首批疏导的特殊群体对象。

(三)定点疏导(2010年9月、10月)

1.确定疏导点;

2.进入疏导点的摊贩与街道城管执法大队签订市区摊位经营户承诺书;

3.成立摊贩管理自治组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规范管理(2010年11月)

1.制定疏导点摊贩管理标准;

2.严管重罚,严厉打击疏导点以外的流动摊贩;

3.加强检查与考核,巩固流动摊贩的疏导成果。

(五)总结完善(2010年12月)

1.完善各种台帐、整理各种资料;

2.动态掌握各疏导点的摊贩情况,为下步规范管理作好准备;

3.宣传疏堵工作中的亮点和做法;

4.表彰专项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5.认真总结经验,形成专项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