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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时间:2010-08-02 09:16 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丽政办发〔2008〕12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 号) 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生存环境也正在受到威胁。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正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做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及范围。一是口头传统。包括地方方言及地方民间谚语、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传说等。二是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包括丽水各种民间传统戏剧、民间传统曲艺、民间传统舞蹈、民间传统音乐、民间传统美术、民间传统杂技与竞技。三是民俗活动、礼仪及节庆。包括丽水民间添丁庆寿旧俗、婚嫁旧俗、丧礼旧俗、民间节日、庙会、民间传统信仰习俗等。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各种具有丽水特色的生产生活技艺与工具等。五是传统手工艺技艺和民间美术。包括丽水各种工艺美术制品的独特制作技艺。六是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包括丽水民间各种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

(四)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任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符合丽水实际的较为健全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市、县(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公布市、县(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确定市、县(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到2012年,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抢救保护和有效传承弘扬,并形成若干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和全社会关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认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价值

(五)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抓好,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品种类别、项目数量、历史沿革、主体民族、传承人员、生存环境、分布保存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详细占有第一手资料。各县(市、区)在普查后要写出普查报告,及时整理建档。普查中要注意发现和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

(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分类与范围,进行科学论证,弄清楚我市每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对在普查中发现和征集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要组织人员进行整理,搞好保护,防止毁损、遗失。要编辑出版丽水市和各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丛书,组织有关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编写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研专著,发掘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价值。

(七)集中展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利用现有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等进行陈列和展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积极筹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或在县(市、区)博物馆中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区,要通过集中展示,让社会充分了解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有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统筹设立博物馆。同时,要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网络服务内容,供群众查询。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体系

(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资料库。市及各县(市、区)要在普查的基础上,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分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资料库。2010年底前,在市群众艺术馆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的档案和资料库。丽水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书面档案和实物资料的基础上,建立电子数据库。

(九)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参照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标准,争取在2009年底以前,初步建立起丽水市和各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市级批准公布,并报省级备案。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各县(市、区)级批准公布,并报市级备案。今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将从各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中选择产生。同时,要积极做好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对被批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通过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落实保护经费,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十)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创建活动。市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市级批准公布,并积极争取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被批准授予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的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创建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动态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体性保护和遗产项目的区域性保护,形成特定区域的文化品牌。

(十一)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在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创建活动基础上,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大力扶持我市主要少数民族聚居地(如畲族聚居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选择集中反映民族文化艺术、民族民俗节庆活动、民族生产生活习俗风格突出、民族个性鲜明并且生态环境协调的区域和村寨,对在其文化类型、保护模式、保护机制进行探索和总结的基础上,规划建设县级民族文化保护区,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整体保护。

(十二)建立切实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自2009年起,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其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办好和培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密切相关的团体和学校,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责任保护单位要通过举办各类展览、展演、论坛、讲座和培训班等活动,推进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要把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我市中小学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计划,编入乡土特色教材,在广大青少年中普及推广。

四、积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和作用

(十三)充分利用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绿谷文化建设。通过挖掘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藏的文艺创作素材,运用各种表现形式,推出我市新的文艺精品,凸显绿谷文化的特色,繁荣我市的文艺创作。通过普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活动,推广流传在民间流传的健康民俗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开展节庆文化活动、广场文化活动、社区文化活动、农村文化活动、老年文化活动和青少年文化活动,凸显绿谷文化的魅力。

(十四)合理开发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将合理开发利用摆到更加突出位置,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在开发中加强保护,在利用中加快发展。一是加快我市传统手工技艺的开发,做大做强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特别是对龙泉宝剑锻造技艺、龙泉青瓷制作技艺、青田石雕技艺等当地特色的传统手工技艺要作为重点开发项目,推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优势产业。二是加快我市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民俗活动的开发,大力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充分利用松阳高腔、遂昌昆曲十番、畲族婚嫁习俗、各地民间信仰习俗以及我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等,开发出能吸引旅游观光的特色文化旅游项目(剧目、节目),打造我市新的文化旅游品牌。要精心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线路,积极推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项目。

(十五)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搞好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教育部门,要利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对广大青少年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书展、专题讲座、专题学术研讨、专题实物展示以及专题兴趣小组等活动,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对丽水历史文化的了解,对祖国历史文化的了解,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热情和民族自豪感。

五、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十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各级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通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级文化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县(市、区)两级要抓紧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认真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七)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全市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明确近期和中长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标。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捐赠和赞助,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十八)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责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对发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能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要按程序给予变更责任单位或变更责任人。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保护不力的,要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加强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队伍的培训力度,积极组建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保护队伍,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要通过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经常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作用及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知识,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典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消亡情况和违法损毁行为要及时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各级文化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每年一次的“文化遗产日”,认真组织开展好“文化遗产日”期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宣传,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文化  △文化遗产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丽水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