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市府办文件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1-11969 文号 丽政办发〔2011〕140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1-1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08 11: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8号),设立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和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两机构实行合署办公。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主管城市管理和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划入原市建设局的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公共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负责拟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参与编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内容;参与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以及竣工验收的审查。

(二)协调、联系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指导各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拟订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招投标、拍卖。

(四)负责城市建成区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养护以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监督管理工作。

(五)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六)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建成区城市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市人口集中区贮存、运输、装卸、焚烧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犬类饲养的审批登记和日常监管工作。

(十一)办理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投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文秘、文书档案、政务信息、会务、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起草、审核文稿,组织制定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罚款票据的监督管理;负责财务工作和执法队伍专用装备的计划、配置、保养更新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局计算机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负责局网站的日常维护。

(二)政治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宣传、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监督处。负责监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能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市局布置的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负责落实本局的《问责暂行办法》、监督检查城管执法队伍的队容风貌、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数字城管部门发现和收集的城市管理问题的落实情况;负责监督、考核、指导直属支队、派驻大队的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四)法制处。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能的法规适用、界定工作;负责起草制订全局年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要点和计划;负责联系、协调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负责局系统普法教育和指导行政执法法律业务的工作;负责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组织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城市管理与行政审批处。负责拟订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招投标、拍卖;负责对城市建城区内店招店牌等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养护以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本局行政审批(含许可)事项受理、审核、发证等工作,牵头协调行政审批联办、现场踏勘、验收等工作。

(六)指挥(受理)中心。负责指挥和调度城管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城管执法热线电话96310等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举报、信访的投诉受理,分类督办、跟踪落实及相关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部署的城市管理专项整治任务和重大执法活动以及城管执法队伍应急指挥调度;负责局大楼的保卫以及来信来访接待和分流工作;负责数字城管有关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方面的信息分流与处置协调;负责日常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承担日常值班工作。

(七)纪检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直属机构

(一)市容执法支队(犬类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的相关工作,负责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犬类饲养的审批登记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规划执法支队。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的相关工作。

(三)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建成区城市河道、环保管理等方面行政处罚的相关工作。

(四)派驻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的执法大队。行使街道辖区内与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应的执法职责。大队长可兼任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

(五)派驻莲都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执法大队。依法对违反城市垃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大队长由莲都区环境卫生管理局领导兼任。

五、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24名(含派驻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

直属机构参公事业编制89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市容执法支队(犬类管理办公室)配备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规划执法支队、综合执法支队分别配备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

六、其他事项

(一)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莲都区分局、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为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分别实行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双重管理体制。具体运行机制按丽委办〔2007〕2号、丽编委〔2010〕15号文件执行。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

丽政办发〔2011〕140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