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1-11588 | 文号 | 丽政办发〔2009〕103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1-12-06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1-2009-000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去年9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实施,对完善新农合制度、深化新农合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与问题,特别是新农合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农合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完善补偿方案,加大统筹管理力度
各地要根据筹资水平,综合分析新农合资金运行情况,及时调整补偿方案,不断完善“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保障模式。各地可根据保障水平,适当扩大特殊疾病门诊的范围,逐步提高尿毒症、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对经市级以上医疗专业机构确诊的精神病人,住院报销比例可提高10%至20%。
二、提高中小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适当提高中小学生的住院报销比例。为缩小中小学生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之间报销补偿差距,各地可适当提高中小学生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补偿幅度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报销水平为标准。
建立在校中小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制度。为减轻中小学生参加医疗保障制度个人负担,将参合中小学生意外伤害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与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持基本一致,学校不再组织学生参加相同内容的商业保险,使更多的中小学生享受到新农合制度带来的实际利益。
实行中小学生一年一次预防性健康检查制度。要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和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体检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一年一次预防性健康检查制度,检查项目标准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保持一致。
三、坚持政府主导,提升基层卫生服务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和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深化乡镇卫生院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保障水平,吸引农民在当地就医,减轻新农合基金压力和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积极探索创新新农合制度运行机制
要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要积极借鉴其他地区的滚动式预交费、委托信用社代扣缴费等成功经验,开展长效筹资试点工作,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效率。要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预付、单病种费用控制”等操作模式,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