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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1-11602 文号 丽政办发〔2010〕155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1-12-06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10-0010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06 10: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85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成果,优化和完善治理机制,现就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质监、安监、物价等部门,具体负责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日常工作。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卸和路面运输五个关口。定期召集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不断完善治超工作的相关对策,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加大超限运输治理力度。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组织公路路政、运输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充分依托现有治超检测站点,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路面执法监管力度不降低;

2.派驻运输管理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

3.对运载危险品、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运输车辆,实施行政许可,并监督其采取防护措施;

4.负责治超检测站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在现有治超站点基础上向省治超机构申请设立多个治超站点,特别是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

5.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6.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7.对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及治安环境;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4.严厉打击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5.对“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恢复、更正;

6.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进行扣分处理;

7.对运载危险品、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运输车辆,指定行驶时间、行驶路线、行驶速度,并依法实施监管。

(三)经贸部门职责: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四)宣传部门职责: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的宣传报道,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严重超限超载、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舆论监督,深入报道重大违法超限超载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工商部门职责:

依法对矿山、货站、码头、配载场和货物集散地进行监管和检查,严禁超限超载装载;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六)质监部门职责:

负责治超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避免由于计重衡器的质量和精度问题,引发对执法工作公正、公平性的质疑。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监部门职责: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物价部门职责:

指导监督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等收费标准。

(九)法制部门职责:

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审核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

(十)纠风部门职责: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工作责任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是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治超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各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二)强化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推广介绍各部门治超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

(三)净化执法环境。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治超行为。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工作规章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因开展治超工作引发公路“三乱”(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对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层层签订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责任状。对于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倒查至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等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监管源头,并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桥梁垮塌或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实行责任倒查,一并追究未依法履职的相关人员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