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1-11615 | 文号 | 丽政发〔2010〕66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1-12-06 | 有效性 |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0-2010-001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精神,加快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推进全市残疾人集中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支持福利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
(一)社会福利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丽水户籍残疾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按照企业实际缴纳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同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二)对超比例安置丽水户籍残疾职工的福利企业,其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出25%部分(一人及以上),每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一个月的奖励。所需资金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进一步落实福利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属于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价格,按照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三)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价格,按照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标准执行。
(四)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
三、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决残疾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福利企业参保的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已办理“协缴”手续,但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允许用人单位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止。
四、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履行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全市各级福利企业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对福利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已单设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应参照省级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性质进行设置,未单设机构的应在当地民政部门配备相应的编制人员,以强化对辖区内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集中就业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政、税务等部门要严格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每年年检年审普查率必须达到100%。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残疾职工安置比例达到要求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可以向当地税务、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日常管理和稽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并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各级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