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347Q/2011-04584 | 文号 | 丽水利〔2011〕24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1-0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水利局、发改局,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全面完善项目建设程序,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我市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水利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是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我市部分水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严重威胁着工程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影响了工程的正常使用和投资效益的发挥。各地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部署,依法依规,善始善终地完成项目的建设程序,以全面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及公共安全。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验收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发改、水利、财政、安监、电力、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及时组织和参与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工作。
政府验收工作根据“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项目的审批部门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的政府验收工作。由不同政府部门审批的同一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审批的部门组织实施。
农村水电站的竣工验收工作可由发改部门委托水利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三、水利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水利工程验收应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为主要依据,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工程验收质量。
由政府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重点水利工程,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组织验收,其它小型水利工程和非政府投资的水利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由于历史原因,已投入试运行多年,但仍未验收的水利工程,应根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资料不全,或无质量监督结论的小型水利项目,可先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形成质量评估报告,再由项目法人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对于非政府投资的农村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可适当简化。如果政策处理工作已完成、当地政府已组织并通过清库验收、第三方的质量检测评估报告已完成、项目法人已委托第三方完成了工程决算并通过股东会审议,政府部门可组织竣工验收,但验收委员会应由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和相关单位参加。
五、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施工。未经机组启动验收的水电站,电网企业及主管部门不准同意投入正式运营,不得结算上网电费。
对未经水库蓄水验收或未经机组启动验收,违法投入运行的农村水电站,相关部门应责令业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违法行为。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投入运行的水电站,电网企业或部门应立即采取解网等措施。
丽水市水利局
2010年6月1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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