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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11-11545 文号
组配分类 工作规则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1-08-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8-05 17:41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用车

1、本局小车系建设局领导工作用车,重点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和其它特殊公务用车。

2、小车由局办公室管理和调度,车辆使用从严掌握,实行派车审批制度。领导用车,应提前告诉办公室,一般由办公室通知驾驶员。其他人不得擅自要求驾驶员出车,驾驶员不得私自用车。

3、领导用车在时间上发生矛盾时,按如下顺序协商:(1)主要领导优先于其他领导;(2)先登记的领导优先于后登记的领导;(3)处理重大事件或执行突发紧急任务的情况优先于其它公务;(4)长途的优于短途的。

4、除省建设厅领导来丽指导工作或本局邀请的专家来丽工作外,其他人员来丽水一般不安排小车接送;特殊情况,报局领导决定。

5、局机关干部因公到各县(市)或到外地、市内出差开会等一般不派车,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6、局机关干部下派、外挂每月安排车辆接送往返一趟。

7、私事一般不派车,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并由用车者按公里数支付油耗、过路桥费及驾驶员的工资补贴。

二、车辆保养管理等

1、车辆实行定人定车专人保管,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做到勤擦洗、勤打蜡,做好出车前、中、后的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保管好随车工具和附件,保持车容整洁车竞良好,保证随时能够出车。

2、建立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并做好行车日记,驾驶员出长途应自觉做好登记。出车里程、油耗、修理费、其它费用等单车核算,每月登记,半年核查一次,年终公布。

3、车辆修理原则上实行定点修理,修理车辆洗车费每星期一次可报销。修理车辆应先填写申报表,经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修车,500元以下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500以上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修车,并凭材料单、审批单、修理发票报销。车辆外出途中的修理费或材料发票要经用车领导或用车人证明签字后才可予以报销。

4、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发放(IC卡)。定人定车加油。

三、 安全行车

1、驾驶员要树立安全行车意识,遵守职业道德、交通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文明行车、礼貌待人,自觉做到集中思想,严禁酒后开车,不带故障出车。

2、驾驶员要服从统一调度,有事外出必须事先向办公室请假。

3、驾驶员要尽心尽职保养好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擅自出让给他人驾驶。本局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外借,出租或擅自出私车,一旦发现,除按2元/公里收取费用外,扣款100元/次。如发生事故,一切费用、责任自负,并给予纪律处分。

4、在外执行公务,停放车辆应在安全地带,回丽后一律停放车库内,并随时关好车门和车库门。因擅自停放外面,发生事故,一切费用、责任自负。

5、里程补贴:根据驾驶员实际行驶的里程数,按每公里0.10元进行补贴。

6、节油奖:按不同车型制定油耗标准,对驾驶员通过努力实现节油的部分,在节约额的20%以内标准奖励给驾驶员个人。

7、限额控制:驾驶员的里程补贴、节油奖及其它各种补贴,奖励按每月370元以内标准掌握。

8、凡违章操作造成行车事故者,根据事故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在扣除其全年安全奖的同时,并对造成事故的驾驶员追究责任。

9、驾驶员发生车辆事故后,要立即向局领导和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处理有关事宜。隐藏事故不报的,经查实,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