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 |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标题 |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
开始时间 | 2012-03-12 |
结束时间 | 2012-03-22 |
征集简介 |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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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丽水市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并已经我办初步审查和修改。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丽政令第1号)的规定,现将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办:
一、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二、 通过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三、 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市行政中心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电话:2098375。传真:2098368。电子邮件:lszhangjq@lishui.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22日(星期四)。感谢广大群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丽水市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浙江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参考《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1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参考《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2条〕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引用《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行车安全,充分发挥公路的作用,在公路沿线所设置钢质波形护栏、钢筋混凝土护栏、反光镜、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工程设施的总称。〔引用《浙江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1.0.2〕第四条 【施行原则】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据《浙江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第3条〕第五条 【目标考核】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应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参考《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30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组织领导】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条块结合、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参考《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5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建设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正常使用。〔参考《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4条〕第七条 【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参考《浙江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第5、6条、参考《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6条〕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县级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年度建议计划的制订和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审核、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使用及建设质量,按省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批复与验收有关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参考《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7条第2款〕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年度建议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年度建议计划和落实建设管理经费,负责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建设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管养责任单位做好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参考《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5条、《《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7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沿线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参考《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5条〕第八条 【管养部门】县道安全设施的养护管理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安全设施养护管理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参考《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7条〕第九条 【相关部门】发改、财政、公安、安监、国土、林业、农业、水利、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参考《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6条〕 第三章 规划和设计第十条 【规划原则】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应当按照 “以诱导、警示为主,重点地区设防,综合应用多种安全保障措施,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针对影响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合理规划,逐步实施。〔依据《浙江省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南》1.4〕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时,安全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已建成的农村公路应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增设和完善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为重点,并兼顾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处治,根据轻重缓急和路况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实施。〔依据《浙江省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第11条〕第十一条 【设计要求】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浙江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如有重大变更,必须由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后方可实施。〔参考《浙江省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第14条〕工程设计应结合实际,技术合理、方案可行、注重实效。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实行计划管理,每年8月份前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完成次年度建议计划,逐级上报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按照省下达的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实施路段和工作量确需调整的,必须由原批复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参考《浙江省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第10、13条、《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7条〕 第四章 资金投入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筹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15条〕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实行县级地方政府投资为主、上级补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引用《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16条〕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18条〕第十六条 【资金监管】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20条〕 第五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招投标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必须坚持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不得转包和违规分包,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引用《浙江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第15条〕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同时还应签订廉政保障合同,强化施工及管理的廉政工作。〔引用《浙江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第17条〕第十九条 【监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工程应建立“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三级质量监督体系。规模较大的项目,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规模小的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证书的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引用《浙江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第16条〕第二十条【施工标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的实施要按照国家标准和《浙江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技术指南》有关技术指标和要求,针对不同安全缺陷类别,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技术进行合理处治。〔引用《浙江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第12条〕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控制】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市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工作。〔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36条、《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参考《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20条〕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引用《浙江省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第20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道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乡道、村道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应邀请同级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依据《浙江省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第21条〕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从业单位对有关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设计文件、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参考《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15条〕第二十四条 【养护管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由路段原管养单位接管养。〔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42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45条〕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引用《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49条〕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引用《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50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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