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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51w/2012-27933 文号 丽教基〔2012〕43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3-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严格规范招生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3-19 08: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丽教基〔2012〕4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分局,直属单位(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10〕163号)精神,我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已实现全省联网,我市是率先实现联网管理的地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籍管理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是实现依法管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手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我省学籍管理采用由省教育厅监制的“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省联网”的原则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系统”硬件的维护和建设,以及管理队伍的建设。
学籍系统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和新课程的理念编制,除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籍变更情况外,还具备招生管理、学生成长记录、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会考管理等功能。改进后的我市学籍系统,还深化了普通高中录取管理功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系统”管理内涵的研究,提高运用“学籍系统”进行教育管理的能力。
2. 完善管理,规范操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各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是应尽的职责。各管理单位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规范地实施学籍管理,如实记录学生的成长和素质评价。针对我市学籍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市教育局同时制定“丽水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及操作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规范招生秩序
1.规范招生范围
为每个孩子提供基础教育服务是各地政府的职责,公办普通中小学校由当地政府举办,应服务于当地学生。因此,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县(市、区)进行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2.规范计划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适龄少年儿童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情况,结合教育现代化推进计划,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合理划定学区,下达各学校招生计划,满足辖区内学生的就读需求。要强化招生计划管理意识,建立以招生计划为依据,电子学籍管理为手段的招生管理体系。义务教育招生计划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管理。高中段招生计划按普职比1︰1编制,由县(市、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同意经市政府计划管理部门颁布后施行,由市教育局管理。跨县域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审批后施行。
3.规范招生管理
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的招生工作,各招生学校应按照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严禁违规超计划招生;为保证毕业年级的正常教学秩序,各中小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学生毕业前组织招生录取等工作。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4.规范招生宣传
经市教育局批准具有跨县域招生计划的学校,可以在每年四月份以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邮件、通讯等载体进行不涉及任何兄弟学校的自身办学成效、办学管理经验的公开宣传。严禁任何学校派工作人员上门入户与学生、家长进行私下宣传或承诺招生。
三、监管及考核
1.考核
学籍管理和招生工作将纳入市教育局对县(市、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市直属学校纳入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体系予以考核,具体要求见相关指标体系。
2.开展学籍与就读情况检查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级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以电子学籍的学生数为依据,随时对学校进行学额情况检查,发现超计划人数、人籍分离的,均以违规招生、转学论处。非正常招生转学情况严重的,取消评优资格,在学校等级评定予以降级或在学校年度督导评估考核中一票否决等处罚。市直属学校出现上述行为的,还将全额上交超计划招生所收取的各项收费,用于支持薄弱学校建设。民办学校出现上述行为的,将在招生计划和扶持政策方面予以制约。
3.对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以招生为由向有关人员发放钱物或变相进行有偿招生、因违规招生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干扰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且有举报、书面投诉并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和影响大小,给予学校和有关人员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取消评优晋升资格或通报批评的处理。
4.为维护招生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招生期间市教育局纪检部门将成立招生工作督查组,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明查暗访。对违规的单位和人员,将予以认真查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以上意见自2012年开始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