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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51w/2012-27729 文号 丽教人〔2012〕109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1 10:3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丽教人〔2012〕109号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市直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将《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市直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丽水市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评选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面向一线,统筹兼顾”。评选奖励重点突出以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为主,同时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人员。

(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规定程序,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把真正优秀的人选选拔出来。

(三)坚持“好中选优、激励促进”。注重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执行教学常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四)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充分发挥评选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不断提高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条评选奖励项目。

评选奖励项目为“丽水市直中小学师德楷模”、“丽水市直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丽水市直优秀教师”、“丽水市直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四个。

第五条评选奖励范围。

“丽水市直中小学师德楷模”:评选范围为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长)。

“丽水市直优秀教师”:评选范围为市直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

“丽水市直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为市直中小学(幼儿园)和市直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

“丽水市直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评选范围为市直中小学(幼儿园)在岗班主任。

第六条  评选奖励人数。

各类先进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按各学校(单位)在职教职工总数的35%的比例上报。

第七条  各类优秀评选(市直优秀教育工作者除外)坚持面向教学第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教学一线教师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90%。

第八条  各项先进荣誉称号评选的条件。

(一)各项先进荣誉称号评选的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没有师德师风违规行为及受举报投诉的事实问题。

2.爱岗敬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规定的义务,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重视未成年人保护;不从事有偿家教,具有优良的师德受到广大师生的广泛敬重和信赖。

3.专业扎实。具有合格学历和适用的教师资格证或技能等级证书;具有系统、坚实、广博的业务理论基础知识,工作经验丰富,业务精通。

4.能力突出。坚持素质教育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成长;教育教学理念或管理思想符合时代发展要求,能有效驾驭教学、管理或服务工作,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成绩显著

5.业绩优良。完成规定的业务学习培训考核任务所负责工作或所教学科成绩在同类人员中名列前茅;近五年内年度绩效考核均合格及以上,其中近三年年度绩效考核至少有一年为优秀级。

(二)除基本条件外,各项荣誉称号评选还应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丽水市直中小学师德楷模”的条件: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注重师德修养、勤于学习、严于律己,具有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的自觉性,淡泊名利,爱岗敬业,以自身良好的形象赢得广大学生和家长的信赖和尊敬。

2.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准确把握学生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开展德育工作,在拓宽德育工作领域,丰富德育工作内容,创新德育工作载体,转变后进生、后进班级等方面成绩显著。特别是对问题学生和贫困学生不歧视、有耐心、献爱心,事迹突出,深受学生敬仰、同行认可和家长满意,近三年来有个人管理经验、论文发表或交流。

“丽水市直优秀教师” 的条件:

1.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教学基本功,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2.刻苦钻研业务,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近三年有教育教学论文在市级及以上获奖或发表,承担校级及以上公开课或示范课,教学方法有自己的特色,教学成绩和学术水平为同行所公认,在市直学校甚至是全市均有较大影响,教育教学成绩显著。

“丽水市直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条件

1.工作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治学严谨,管理到位,热心为师生服务,受到广泛尊重和信赖。

2.在学校图书、实验室、财会、档案、卫生、保卫、生活后勤管理和学校行政管理或在创办特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丽水市直中小学优秀班主任”的条件:

1.从事班主任工作连续3年或累计5年及以上。认真履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和学生实际,认真开展班级管理工作。

2坚持以生为本,所带班级具有积极向上、互助友爱、团结奋进、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班风,具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形成鲜明的班主任工作特色和教育风格,深受学生、家长和同行好评;3~5年中有班主任工作经验总结或体会文章发表。

3.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和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要求,重视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等。家庭、社会、学校三结合教育工作良好,学困生转化效果明显,没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所任班级曾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

第九条  评选推荐工作由市直学校(单位)采取“个人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推荐方法进行。推荐单位应对推荐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教育局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各校推荐上报人选进行初步评审,经市教育局班子会议按条件评比后择优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和推荐高一级层次各类先进名单,并予以公布、公示。

第十一条  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由丽水市教育局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市直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聘、任职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市直各类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教育局批准,撤销其称号。

(一)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申报荣誉称号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已经丧失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