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 | 丽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标题 |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开始时间 | 2012-09-04 |
结束时间 | 2012-09-19 |
征集简介 |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征求(征求意见稿)》》告 》广新闻出版局起草了《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征求(征求意见稿)》》初步》。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办:一、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二、 通过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三、 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市行政中心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电话:2098370。传真:2098368。电子邮件:13967062233@139.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9月19日。感谢广大群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征求(征求意见稿)》》人民》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市区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博物馆及其举办者、从业人员和参观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经文化、民政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法人资格的民办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艺术馆、收藏馆。(《宁波市民办博物馆条例》)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民办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机构。(文化部出台的《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办馆方向】 民办博物馆是丽水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博物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不断充实和丰富藏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和谐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我市国有博物馆门类空白的专题性博物馆。《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三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博物馆登记工作。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条【促进条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资金补助,用于奖励和表彰对民办博物馆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条件】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应当符合博物馆文化需求和博物馆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和安全、消防设施。展室和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与保存的需要;展室适宜对公众开放,展室面积与陈列展览规模相适应;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二)具有与博物馆宗旨相符合、达到一定数量且能形成展览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具有与本馆性质相适应的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藏品特色鲜明,总数不少于500件(套);依托不可移动文物设立的博物馆,或者收藏大型藏品、珍稀藏品的博物馆,其藏品数量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三)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四)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未曾犯有走私罪、妨害文物管理罪;(五)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其办馆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七条【设立理事会】 民办博物馆应当依法设立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制定相应的博物馆章程,其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董事长或者馆长担任。《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款。博物馆章程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二)藏品取得、保护、管理、使用、处置的规则和程序。第八条【申请要求】 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向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藏品展示价值评估及合法来源说明;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五)博物馆章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款(六)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未曾犯有走私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的证明;(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八)陈列展览大纲。《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 第九条【申请管理】 对民办博物馆的设立申请实行分级管理。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冠以“丽水”名称民办博物馆设立申请。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冠以“莲都”名称民办博物馆设立申请。上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拟设立的博物馆名称中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浙江”等字样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申请。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受理行为】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审核同意设立的民办博物馆,应当发给《民办博物馆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核准设立的民办博物馆的名称、办馆规模、办馆层次、办馆形式、经营范围和博物馆章程等向社会公告。对不核准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不受理条款】 对于出土文物类藏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博物馆设立申请。对于未达到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民俗、民间工艺类藏品或当代工艺美术作品,经文物主管部门或相关艺术评估机构审核、鉴定不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博物馆设立申请。第十二条【登记与备案】 民办博物馆取得《民办博物馆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向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民办博物馆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超过12个月未依法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民办博物馆机构执业许可证》效力自动取消。民办博物馆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将证书的复印件报送核准设立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变更程序】 民办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核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民办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批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四条【注销登记】 民办博物馆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在批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资产清算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办博物馆申请注销登记审核之日起20日内,对藏品处置等方案出具审核意见。民办博物馆持审核意见依法到民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基本权利】 民办博物馆依法享有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权利。经依法设立的民办博物馆,其合法拥有的藏品、资产、受赠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依法予以保护。《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十六条【基本权利】 民办博物馆馆长的聘任,由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民办博物馆馆长依法独立行使博物馆管理职权。第十七条【同等地位】 经依法设立的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学术交流、对外合作、表彰奖励、政策信息等方面,与国办博物馆享有同等待遇。(《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民办博物馆应当以独立法人的名义与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基本义务】 民办博物馆向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无正当理由,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民办博物馆应当参照执行国有博物馆关于向老年人、残疾人、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减、免费开放的政策,并向社会公告。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十九条【促进条款】 对藏品具有重要价值,可填补国内博物馆门类空白的民办博物馆,可由市区人民政府规划立项投资建馆。或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划拨土地方式,由创办者投资建馆,但不得作为融资抵押,严禁改变土地和房产用途。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发展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条【促进条款】 市区两级政府应当鼓励将“三旧”建筑(旧工业区、旧村落、旧城区)改造成民办博物馆馆舍。通过无偿提供、低价出租、政府补贴等方式,充分利用拆迁保护的文物建筑、传统民居及其它闲置房产,设立民办博物馆。第二十一条【促进条款】 具有下列情形,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应当给予资金补助:(一)对通过年检审核的民办博物馆,按照同类国办博物馆免费开放和临时展览、文化活动服务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或奖励;(二)对符合规定条件,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民办博物馆,给予补助;(三)完善安防设施,根据博物馆向社会开放的面积大小,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安防设施经费补助;(四)对于晋升为国家三级以上民办博物馆的,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五)其他有关促进民办博物馆的经费资助。第二十二条【促进条款】 民办博物馆日常运行中的用电、用水等享受市区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门票收入及其文化产业等多种经营收入产生的各种税收,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促进条款】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在国有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之间合理流动。民办博物馆聘用外籍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其他权利】 民办博物馆可以根据办馆宗旨和目标,依法自行设置基本陈列、临时陈列和专业知识培训、教学、演示等各类文化服务项目,自主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民办博物馆向参观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其他权利】 民办博物馆可以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鼓励民办博物馆研究开发相关文化产品,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互联网等传播藏品文化知识及相关研究成果。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藏品管理】 民办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藏品总账和分类账副本,应当报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民办博物馆收藏、保护和展示藏品,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藏品安全、设施维护保养进行检查。《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第三条第八款。第二十七条【陈列展览】 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展品以原件为主;对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的,予以明示;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三)复原陈列的,努力恢复历史原貌;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四)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二十八条【藏品交换、捐赠】 民办博物馆依法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供藏品的国有博物馆给予合理补偿。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民办博物馆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对于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的藏品,民办博物馆应当妥善保管;将该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当告知捐赠人。受赠人与捐赠人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藏品处置】 民办博物馆注销登记后,藏品处置涉及文物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规定可以流通的藏品,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可以捐赠或有偿转让给其他博物馆。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年检制度】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设立的民办博物馆实行年检制度,并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规对民办博物馆的财务管理监督。《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资产管理】 民办博物馆举办者投入博物馆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 民办博物馆举办者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资产出资。除货币以外,以其他形式资产出资的,应当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形式出资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 民办博物馆举办者有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民办博物馆的,应当签订联合办馆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第三十三条【资产抵押】 民办博物馆为了自身发展需要申请贷款的,可以用博物馆藏品以外的财产设定抵押。第三十四条【行业组织】 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业务指导、支持,促进民办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根据国家博物馆的教育、服务以及藏品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鼓励民办博物馆参加定级评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追溯条款】 违反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处罚条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民办博物馆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第三十七条【处罚条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博物馆在依法登记后未按时向社会开放的或者开放时间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待遇。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十八条【处罚条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民办博物馆,擅自改变土地和房产用途,由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许可登记。第三十九条【处罚条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和藏品档案的,由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撤销许可登记。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第四十条【处罚条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办者投入博物馆的资产没有与举办者其他资产相分离,没有办理验资过户手续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撤销许可登记。第四十一条【处罚条款】 违反本办法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藏品的,由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处罚条款】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年检审查不合格的民办博物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以民办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已被撤销许可登记的继续以民办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条例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处罚条款】文化行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条例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民办博物馆设立与终止管理办法》(丽政发(2007)61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