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3-11919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1〕96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3-10-12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1-2011-0017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精神,鼓励全市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和教练员切实做好体育工作,积极为体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激励广大运动员更好地发扬体育精神,奋勇拼搏,争取荣誉,提高竞技体育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训竞管理人员;
(二)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级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省中学生联赛(指篮球、足球、乒乓球联赛,下同)总决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训竞管理人员;
(三)引进高水平教练员的单位;
(四)引进、输送优秀运动员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丽水籍运动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和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丽水籍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8万元奖励。参加世锦赛非奥项目类比赛获得以上相应名次的,减半奖励。
3.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丽水籍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4.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全国体育大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丽水籍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3万元奖励。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非奥项目比赛中获得以上相应名次的,减半奖励。
(二)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级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省中学生联赛总决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
1.省运会
⑴在省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丽水籍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1.2万元、0.8万元奖励;集体项目(指篮球、排球、足球)以规程规定的金牌数计算方法奖励。
⑵在省运会比赛中每得1分(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含获前三名得分)奖励200元;获得省运会竞技体育贡献分数参照奖励。
2.省体育大会
⑴在省体育大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丽水籍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4万元奖励。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实际名次给予奖励;人数在5-10人的,加倍奖励;10人以上的,三倍奖励。
⑵在省体育大会比赛中每得1分奖励100元(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含获前三名得分)。
3.省运会金牌任务奖、省体育大会组织奖
⑴设立省运会金牌任务奖,给予完成省运会金牌任务数的单位5万元奖励;每超额完成1枚省运会金牌再给予2万元奖励,以此类推。
⑵设省体育大会组织奖,给予出色完成省体育大会参赛任务的单位2万元奖励。
4.省级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省中学生联赛总决赛
⑴单项名次奖励:凡在省年度竞赛计划内的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省中学生乒乓球联赛总决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丽水籍运动员,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⑵集体项目(指篮球、排球、足球)名次奖励:凡在省年度竞赛计划内的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省中学生联赛总决赛(篮球、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丽水代表队,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0.6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4万元奖励。
⑶非奥项目获得以上相应名次的,减半奖励。
(三)引进高水平教练员的奖励
凡从外省、外市引进一名高水平体育教练员(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经人事、编制、体育等部门认定,成为在编人员并开展项目训练工作的,一次性给予相关单位5万元奖励。
(四)引进、输送优秀运动员的奖励
凡输送运动员到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或引进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运动员落户丽水,并成为试训、正式队员的,奖励金额以实际获得的省运会金牌数计算,奖励标准为每枚金牌2万元。凡成为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体校重点队员的,每输送1名给予0.5万元奖励。
同一省运会周期内重点队员转试训队员或试训队员转正式队员不重复奖励。
三、残疾人体育贡献相关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少数民族体育贡献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五、体育贡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六、对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运动队、运动员,取消奖励。
七、运动员、教练员、训竞管理人员之间的奖励分配方案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丽政办发96.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