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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986461759/2013-27399 | 文号 | 原丽工商〔2013〕143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工商局 |
成文日期 | 2013-10-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3〕19号)、《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提质提速的实施意见》(丽委〔2012〕9号)等文件要求,经丽水市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市工商局在本市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审批规范公告如下:
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行政许可项目(1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 注 |
1 | 公司(分公司)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含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
2 | 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 含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
3 |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含设立、变更、注销 |
4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含设立、变更、注销 |
5 | 广告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6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 含设立、变更、注销 |
7 | 企业名称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
8 | 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登记(含非法人企业的营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含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
9 | 企业集团登记 | 《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含组建、变更、注销 |
10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含设立、变更、注销 |
1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2 |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 |
13 | 烟草广告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4 | 市场名称登记 |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省工商局) | |
15 | 食品流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 莲都区工商分局承担职能 |
16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莲都区工商分局承担职能 |
17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莲都区工商分局承担职能 |
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非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 注 |
1 | 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发布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 |
2 |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7]第30号令) | |
3 | 格式合同备案 |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 |
4 | 拍卖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
5 | 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规范
序号:01
审批项目名称 | 公司设立登记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三)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收费标准 | 免征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97号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6 |
序号:02
审批项目名称 | 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登记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收费标准 | 免征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97号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6 |
序号:03
审批项目名称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收费标准 | 免征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97号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6 |
序号:04
审批项目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
收费标准 | 免征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97号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6 |
序号:05
审批项目名称 | 广告经营许可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商广处)—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陈旭平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6 0578—2298727 |
序号:06
审批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5.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8.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9.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收费标准 | 免征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97号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6 |
序号:07
审批项目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窗口) |
法定期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6 |
序号:08
审批项目名称 |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含非法人企业的营业登记)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收费标准 | 免征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97号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6 |
序号:09
审批项目名称 |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
收费标准 | 免征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97号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6 |
序号:10
审批项目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5.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6.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7.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
收费标准 | 免征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97号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6 |
序号:11
审批项目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2.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4.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5.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6.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
收费标准 | 免征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97号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6 |
序号:12
审批项目名称 |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4.广告样件; 5.、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317 |
序号:13
审批项目名称 | 烟草广告审批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批(商广处)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营业执照 2.广告样张 3.广告合同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陈旭平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6 0578—2298727 |
序号:14
审批项目名称 | 市场名称登记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省工商局) |
审批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1.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3.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新建市场营业用房的,应当提交规划、质量、消防等分项验收合格证明;4.划行归市及配套设施布局图; 5.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投资经营资格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6.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8707 |
序号:15
审批项目名称 | 食品流通设立许可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培训考试(莲都分局)-现场核查(莲都分局)-审核(窗口)—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个工作日(不含培训考试和现场核查时间)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食品的,上述申请材料中的5、6、7项材料可以简化。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317 |
序号:16
审批项目名称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 免征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97号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6 |
序号:17
审批项目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审批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证(窗口)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收费标准 | 免征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97号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6 |
序号:01
审批项目名称 | 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发布广告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备案登记表(窗口) |
法定期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营业执照 2.广告样张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317 |
序号:02
审批项目名称 |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7]第30号令)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窗口) |
法定期限 | 即办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8 |
序号:03
审批项目名称 | 格式合同备案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查(莲都分局)-备案登记(窗口) |
法定期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一份; 2.格式条款备案授权委托书一份。其中: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各一份; 3.含有合同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一份(加盖公章); 4.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各一份; 5.需要其他材料。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228 |
序号:04
审批项目名称 | 拍卖备案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审批 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拍卖前备案(网上)-现场监督-拍卖后备案(网上) |
法定期限 | 即办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拍卖前期备案申请书; 2.拍卖后期备案申请书。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298707 |
序号:05
审批项目名称 | 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请人 |
审批依据 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审批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查-核准-办结 |
法定期限 | 即办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0578-209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