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3-11863 文号 丽政办发〔2011〕184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3-10-09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09 10:4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精神,加快金融创新,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丽水市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简称小贷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三市并举”发展战略,围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因地制宜、加强合作、探索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小贷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新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制度先行、逐步完善,先试点、后推广;

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地安排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配合协助;

借款人在办理小贷保证保险后,一般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抵押和担保便可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银行获得贷款;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坚持市场化运作,试点初期由政府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小贷保证保险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小贷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为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农业种养殖大户、中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已在丽水市区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拥有丽水市区常住户口,并由其直系亲属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合作模式与运作机制。在自愿基础上由市政府选择市区内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开展试点业务。参与试点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起“小额度、广覆盖、易操作、成本合理”的运作机制。由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联合对小额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借款人为获得贷款,须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贷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小额借款人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发放贷款,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减少客户等待时间与往返次数。

(三)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与期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不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在此基础上适当下浮;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的承保模式确定费率,保证保险年化保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试点机构可根据小额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分别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不收取除利息和资信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增加小额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小额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四)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试点第一年,贷款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追索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同时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出险、追偿情况及相关抵押物追缴、处置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赔偿。从第二年贷款开始,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作差异化的调整。

三、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中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展开密切合作。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内控管理,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当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3%或赔付率超过150%时,试点机构应立即停办试点业务。

(三)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管部门对试点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试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造成试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应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及时进行查处。

(四)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这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有关规定取消其录用资格,行政许可部门在三年内对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进行限制;三是对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人行、银监、保监、财政、税务、工商、司法机关、宣传等部门以及试点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决定有关的重大事项,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根据试点情况和实际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研究起草试点的工作方案及综合性政策,了解、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宜;丽水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人民银行要为试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机构提供个人与企业征信、客户账户管理等服务,建立恶意欠款人的“黑名单”制度;试点期间,财政部门要对小贷保证保险业务给予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为试点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制裁;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协助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宣传部门要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准确客观地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借款人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调查情况。

五、风险补偿和奖励措施

(一)风险补偿。在小贷保证保险业务试点期间,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目赔款总额超出当年该保险项保费150%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偿。

(二)奖励措施。对于积极开展小贷保证保险业务,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及保险机构,在市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年度考评中给予加分,并推荐为金融创新奖获得者单位。

六、其他

(一)配套办法。市金融办会同公安等司法部门起草依法惩处城乡小额贷款骗贷及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具体政策等。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办发〔2011〕184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