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3-11882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2〕160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3-10-09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1-2012-002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火灾事故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单位或个人资金力量薄弱,无力承担对受害公众和受损财物的赔偿责任,给事故处理尤其是受害公众的安抚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加重了政府的灾害救济负担,甚至可能引发群体事件而影响社会稳定。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制度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管理者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排查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概率;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辅助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利用保险的市场化风险预防机制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着力建立起火灾风险识别、预警、控制等防灾防损机制,努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先易后难、积极有序、扎实稳步推进。
全市先行试点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范围为:
(一)重要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大型商场、市场、超市、歌舞厅、影剧院、酒吧、宾馆饭店、医院等。
(二)易燃易爆场所,包括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
(三)重要高层、地下公共建筑。
(四)其他自愿投保的单位。
三、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金融办、公安、消防、安监、商务、卫生、文广、旅游部门和保险协会(公司)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落实相关措施,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共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各地要参照此工作分工及推进方法予以组织部署。
(二)加强监管,积极引导。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金融办、公安、消防、安监、商务、卫生、文广、旅游部门齐抓共管,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保险机构成立专家组,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高火灾危险性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进行布置和检查,建立包括各职能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内的事先预防、火灾救援、灾后赔付的联动工作机制;要明确责任处室、责任人,作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要制订在本部门管辖领域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试点先行,深入实施。为有效推进我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险丽水中心支公司负责试点推行,试点时间一年。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具有较强承保能力、健全服务网络和良好市场信誉的保险机构纳入承保对象。保险机构要在上级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制定简易、高效理赔程序,确保及时足额赔付,不得利用承保方的强势地位对投保方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要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关实施细则和规定,开展对投保单位的火灾危险分析、火灾风险评估、火灾原因分析、火灾损失评估等工作;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定,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使保险服务真正成为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条重要途径。
(四)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公安、消防、安监、商务、卫生、文广、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实施,做好本系统或本行业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各有关协会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协调等作用,引导高火灾危险单位和场所积极、主动地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以提升我市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宣传,形成机制。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保险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商场、市场、超市、歌舞厅、影剧院、酒吧、宾馆饭店、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利用网络、信息公示栏、宣传资料等载体,广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防范火灾的途径和措施,以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增进公众的火灾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公众预防火灾、消除火灾隐患的自觉性,引导火灾高危单位和场所主动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逐步形成公共消防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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