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3-11883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2〕161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3-10-09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1-2012-002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打造生态精品畜牧业,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强省、特色精品农业大省”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充分认识加快生态精品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深入实施“畜牧进山、养殖上山”发展战略,在推进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和生态化发展的同时,积极发展特色精品畜牧业,为构建生态精品畜牧业大市奠定了基础。2011年,畜牧产值首次突破18亿元大关,比2005年增长73.3%,居八大农业主导产业第二位。但我市畜牧业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存在产业总量偏小、保障不足、特色不明、优势不强等问题。作为欠发达地区要立足山区独特资源优势和生态环境优势,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丽水生态特色精品畜牧业,开发特色精品畜产品,才能实现丽水畜牧业新一轮的竞争优势,才能为我市现代农业赶趟超越发展助力,同时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绿色崛起、科学跨越”的战略总要求,围绕“保供给、保安全、保生态”总体目标,坚持“特色特产、绿色精品、生态高效、错时错位、专业规模、优质优价”定位,培育新优势,强化产业政策扶持,大力发展生态精品畜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3.目标任务。到2016年,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和生态化水平有大幅度提高,组织化、设施化、专业化水平赶上全省平均水平。新建生态、原生态和特种养殖基地200个,新增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产地)认证产品50个,全市培育浙江省名牌产品5个、浙江省著名商标5个、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或者获得原产地保护产品2个。实现畜牧大产业产值50亿元,其中养殖产值30亿元以上,主要畜产品自给率达90%以上,打造中国生态精品畜牧业有重要影响力的基地。
二、强化措施,大力发展生态精品畜牧业
4.优化生态精品畜牧业布局。围绕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主平台,加快建设以两区建设、林下养殖为主的龙莲缙遂生态循环农牧结合养殖带;以结合旅游观光、农家乐为主的遂松莲云缙休闲养生畜禽养殖带;以养殖珍稀地方特色品种为主的莲庆青景遂龙云特种养殖带。
5.创建生态精品畜牧业基地。充分利用我市林地广、园地多、空间大的特点,积极推广种草养畜,发展节粮型和生态型的食草动物,发展林地、竹园、果园、茶园、桑园等园地养殖,重点发展猪、麻鸭、山羊、肉牛、鹊山鸡、绿壳蛋鸡、肉兔、肉鸽、中蜂等生态、原生态畜禽养殖业。到2016年,全市通过省级以上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审核认定30个以上,新增生态、原生态养殖基地150个。
6.大力推广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坚持“畜牧进山、养殖上山”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以“农林牧渔结合、资源循环利用”为主要内容的畜牧业生态化建设,因地制宜,重点推广“猪-沼-农作物”和“废菌棒发酵床养殖-有机肥-农作物”等生态循环养殖模式。推进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鼓励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牧小区周边土地流转集中或协议对接,推进种养结合的沼液管网设施建设。加快散养密集地区畜禽排泄物收集处理中心建设,鼓励发展有机肥加工、沼液配送服务业,加大养殖业减排。到2016年,力争规模养殖场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98%以上。
7.鼓励发展特种养殖。充分发挥我市特异小气候条件、物种丰富和生态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推进特种养殖业发展,创建野猪、野兔、梅花鹿、大鲵、山鸡、石蛙、龟鳖等独具地方特色的特种养殖示范场50个。
8.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继续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鼓励工商资本投资畜禽养殖业。培育新型畜牧产业主体,加快推进养殖专业合作化进程,鼓励畜牧专业合作社资源整合,支持畜牧生产主体联合饲料生产企业、屠宰企业,开展饲料生产加工、畜禽屠宰或畜产品加工合作,延长产业链,提高整体效益。加快中小型养殖场改建扩建,推进大中型畜禽养殖场设施化改造,大力推行饲料散装配送,加快智能化控温、喂料、防疫消毒和畜禽排泄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16年,创建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畜牧专业合作社10家,力争全市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基本完成设施化改造。
9.打造生态精品畜产品品牌。挖掘地方特色畜牧文化,鼓励企业和合作社创建著名商标、知名品牌,扶持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产地)认证。推进以“绿谷十佳”为代表的生态精品畜产品品牌建设,提升产品竞争力。到2016年,全市培育浙江省名牌产品5个、浙江省著名商标5个、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或者获得原产地保护产品2个。新增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产地)认证产品50个。
10.加强畜产品营销。积极推行畜产品农超对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直供直销等新型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鼓励与乡村休闲旅游实现良性互动,鼓励到大城市开设丽水生态精品畜产品专营店,鼓励参与农博会等展示推介活动,扩大影响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夯实基础,着力构建生态精品畜牧业保障体系
11.加快地方特色种业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良种推广体系,加大碧湖黑猪、缙云麻鸭、长江白山羊、中蜂等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特色品种开发利用力度。引导支持畜禽种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加快培育生猪、禽、羊、兔、蜂等畜禽种业核心企业。到2016年,力争建设种猪、种禽、种羊场等地方特色种畜禽场30个。
12.加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把握好农牧业技术服务的对象、方式和内容,按照科技指导到人、良种良法到户、技术要领到手的要求,建立有效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相配套的社会化综合服务网络,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积极开展与浙江大学等科研院校合作,继续推行首席专家制度。调动基层科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直接有效的技术推广服务。加大畜牧业的科研投入,加大畜牧兽医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力度,重点推广生态养殖生产、疫病综合防控、畜产品加工、牧草青贮及秸秆利用、配合饲料生产应用、养殖环境治理等畜牧先进适用新技术。
13.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市、县(市、区)两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健全动物防疫“网格化管理,定位式防控”管理机制,完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动物防疫网络。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力量配备。加强乡村防疫员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依法组建诊疗服务中心,构建新型动物防疫诊疗服务网络。各级政府应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14.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要加强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市本级要重点建设动物防疫实验室和畜产品监测实验室,将实验室设备添置更新、设施修缮以及畜产品安全生产信息数据的采集、维护等运转经费列入年度预算。2015年前,全面完成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中心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加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四、加强领导,合力支持生态精品畜牧业发展
1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生态精品畜牧业发展,及时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支持和推进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发改、财政、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全市生态精品畜牧业发展。
16.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2013-2016年,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县(市、区)生态精品畜牧业基地建设、特种养殖发展、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生猪自给率保障、畜牧用地落实等生态精品畜牧业发展工作考核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加强环境生态保护,扶持养殖场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财政要对生态精品养殖场新建环保配套设施给予补贴。有特扶资金的县(市、区)要安排部分特别扶持资金用于生态精品畜牧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畜牧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把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畜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用于抵(质)押或授信的资产。建立规模养殖场、畜牧专业合作社保险、授信联动、资金互助机制,对已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养殖场和合作社,金融机构应参照参保额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建立规模养殖场联合担保贷款机制,对大型畜牧专业合作社可按注册资金10倍授信。
17.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地要按照农林牧结合、不破坏耕作层和不影响生态环境为原则,做好畜牧用地规划,支持畜牧业“上山进园”,妥善解决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尽量利用闲杂地、废弃地、荒地等未利用地发展生态精品畜牧业,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对新的土地整理项目允许按一定消纳比例配套规模养殖场培肥地力。在编制低丘缓坡开发耕地规划时,统筹规划一定比例的畜禽养殖用地。各县(市、区)每年要保障必需的设施农用地用于发展生态精品畜牧业。
18、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要加大对生态精品养殖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水利部门要加大对养殖场的用水、农林牧结合沼液喷滴灌管网铺设的支持,林业部门要加大对“畜牧进山、养殖上山、林牧结合”的用地和道路的支持,电力部门要加大养殖场用电支持。
19.加强产销调控支持。要健全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完善市县储备、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各地要落实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的猪肉储备,并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的调控。加强生猪等生产监测预警,完善能繁母猪预警体系和价格成本监测体系。加强家禽、蛋、奶等价格监测预警,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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