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160R/2013-00716 | 文号 | 丽科〔2013〕94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13-10-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3〕19 号)、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提质提速的实施意见》(丽委〔2012〕9号)文件要求,经丽水市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市科技(地震)局在本市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审批规范公告如下:
丽水市科学技术(地震)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科技(地震)局执行非行政许可项目(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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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 |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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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 | 《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科农发〔2004〕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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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实施意见》浙科农发〔2004〕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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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结题验收 |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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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审查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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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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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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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科技(地震)局执行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规范
序号:01
审批项目名称 |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单位 |
审批依据 |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 |
审批 条件 | (一)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
数量限制 (有/无) | 有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市科技局)-上报省科技厅审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申请表; 2、可研报告; 3、依托单位相关证照; 4、依托单位及中心状况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联系人 | 黄立君 |
联系电话 | 0578-2090355、2051815 |
序号:02
审批项目名称 | 省级科技型中心企业的认定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报科技型中心企业的单位 |
审批依据 |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 |
审批 条件 | 1、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2、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4、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5、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6、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7、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数量限制 (有/无) | 有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市科技局)-上报省科技厅审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年度负债表、损益表、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环保证明等)。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联系人 | 黄立君 |
联系电话 | 0578-2090355、2051815 |
序号:03
审批项目名称 | 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报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单位 |
审批依据 | 《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科农发〔2004〕33号) |
审批 条件 |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以农业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 2、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5%以上。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4、企业上年度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2%以上,主持承担县(市、区)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5、环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数量限制 (有/无) | 有 |
审批流程 | 企业申报——市、县(市、区)科技局资格审查——市、县(市、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颁发《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证书及牌匾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时间)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上年度及申报前一季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章程; 6、企业管理制度; 7、环保证明; 8、科技创新活动证明; 9、企业科技人员名册。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联系人 | 朱素娟 |
联系电话 | 0578-2090355、2159472 |
序号:04
审批项目名称 | 省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申报省级农业企业研发中心的单位 |
审批依据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实施意见》浙科农发〔2004〕52号 |
审批 条件 | 1、属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或省农业科技企业。 |
数量限制 (有/无) | 有 |
审批流程 | 企业申报——市、县(市、区)科技局资格审查——市、县(市、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颁发《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证书及牌匾 |
法定期限 | 2个月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时间)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 2、上年度及申报前一季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章程; 6、企业管理制度; 7、环保证明; 8、科技创新活动证明; 9、企业科技人员名册。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联系人 | 朱素娟 |
联系电话 | 0578-2090355、2159472 |
序号:05
审批项目名称 | 项目结题验收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政府、企事业单位 |
审批依据 |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 |
审批 条件 | 浙江省省级重点及以下科技项目 |
数量限制 (有/无) | 有 |
审批流程 | 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局材料审查——县(市、区)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验收证书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归档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时间各3个工作日)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验收申请书; 2、验收材料(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论文、合同、相应附件)。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联系人 | 朱素娟 |
联系电话 | 0578-2090355、2159472 |
序号:06
审批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审查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对本省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审批依据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
审批 条件 |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特大桥,公路铁路立交桥、城市高架公路; 2、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3、高速公路的高架桥、II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头、泊位等); 4、规划容量≥1000MW的火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 5、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 6、大中型水库和蓄能水库大坝、坝高超过60M的高坝; 7、重要贮油、贮气工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工程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建设工程; 8、高层(高度≥80M)建筑工程; 9、大型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10、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11、其他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大建设工程。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查(行政审批处)-送达审查意见(窗口)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1、立项文件(一式三份); 2、建设单位报送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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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联系人 | 王燕 |
联系电话 | 0578-2090355、2133067 |
序号:07
审批项目名称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需要地震应急备案的单位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审批 条件 | 已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查(窗口)-备案登记(窗口)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地震应急预案。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联系人 | 王燕 |
联系电话 | 0578-2090355、2133067 |
序号:08
审批项目名称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及范围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审批 条件 | 1、涉及地震台内的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2、涉及地震台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3、涉及地震遥测台网接受中心的观测设备、中继站、遥测点用房等;地震专用测量标志、测量场地等。 |
数量限制 (有/无) | 无 |
审批流程 | 受理(窗口)-审核(地震测防中心)-送达意见书(窗口)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需要提交的 材料 | 立项文件。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联系人 | 王燕 |
联系电话 | 0578-2090355、2133067 |
抄送:市法制办,市审批中心。
丽水市科学技术(地震)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