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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51w/2013-30162 文号 丽教基〔2013〕43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0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小学学生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3-04-01 15:5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丽教基〔2013〕4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分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我市已于2011年出台了《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社团建设的意见》(丽教基〔2011〕143号),在此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全市各中小学在学生社团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经过近两年的实践,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中小学学生社团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深化学生社团建设的重要性

中小学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某方面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发成立,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具有参与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机动灵活等特点,并具有群体凝聚功能、思想教育功能和素质提升功能

1.加强学生社团建设是创新和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德育工作在继承以往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必须从中小学生的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积极创新。学校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可以把中小学生共同的兴趣和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以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互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2.加强学生社团建设是传承和培育学校校园文化的客观要求

校园文化是学校广大师生在特定的环境中创造的一种与社会、时代紧密相关,又具有校园特色的人文氛围、校园精神和生存环境。学校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可以给校园文化建设带来生机和活力,促进校园文化多渠道、深层次、高质量的发展。一所学校长期形成的文化积淀、办学理念和人文精神可以通过学生社团加以传承。

3.加强学生社团建设是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实施“轻负高质”教育的有力抓手

学校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竞争意识,为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提供广阔舞台,进而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以及组织协调等方面的能力,持续促进中小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创新精神和个性品质,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大意义。

二、进一步设定目标,细化任务,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的规划性

1.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提高中小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繁荣中小学校园文化,创新育人模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中小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积极扶持,规范运作,加强服务,促进我市中小学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深化基础课程改革、创新和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主要任务

各学校要根据校情,科学规划,将学生社团建设纳入学校学年工作计划,整合校内外各种资源,积极制定相关办法,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支持学生社团主动、独立的开展活动,有效化解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心理压抑感受,让校园成为学生健康快乐成长的学园;要完善学生社团内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不断创新社团发展新思路,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在努力提高普及性、扩大参与率和覆盖面的同时,重点建设一批有较大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的学生社团和社团项目,尤其要进一步加强科技类和社会实践类社团的建设力度,努力提高学生社团建设的规范化、课程化、多样化和品牌化程度。

3.具体目标

2012学年,各学校要建立初步的社团管理办法,并确保50%以上的学生能够参加社团活动;2013学年,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社团管理办法,并确保75%以上学生能够参加社团活动;2014学年,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学生社团精细化管理程度,增强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的自主性和可选择性,保证所有学生至少能参加一个社团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管理,全力推进学生社团建设的规范性

1.切实加强领导

各学校要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共青团组织具体管理,各职能部门共同关心支持的学生社团工作领导机制,并将管理绩效与岗位绩效考核挂钩。各学校共青团组织要切实承担起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为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指导。

市教育局成立市级学生社团建设工作领导和指导小组,全面加快推进学生社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担任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也要建立相应的社团管理组织或落实相应的职能科室,全面领导、协调和指导学校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工作,确保区域统筹、校际联动。

市教育局将学生社团展示活动全面纳入“绿谷之春”“绿谷之秋”和“学生阳光体育三大联赛”等市级品牌系列活动,定期评选优秀社团,积极为全市中小学学生社团学习交流和展示成果搭建平台。

2.不断完善管理和服务

各学校要将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作为实现内涵发展、建设特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切实落实责任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可设社团部或指派专人负责学生社团工作,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和《丽水市中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具体的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在社团成立、审批、活动开展、工作考核、评优评先、财务管理和监督、队伍建设等重点环节明确管理内容、目标和办法。要督促学生社团制定、执行《社团章程》和内部工作制度,对学生社团及其成员的行为加以规范,保证学生社团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四、进一步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努力实现学生社团建设的实效性

1.进一步落实保障机制

各学校要通过政策扶持、强化宣传、评先评优等举措,为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空间。

一是要保障活动时间。各学校要将学生社团活动纳入学校课程管理,每周至少安排2课时作为学生社团固定活动时间,并有效借助课外和校外活动时间,增加学生社团活动时间。

二是要保障活动经费。各学校每年须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社团活动专项经费,保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所需的必要经费开支

三是要保障指导力量。各学校要以校内力量为主体,有机吸纳家长、社区优秀人士、社会专业人员充实学生社团指导力量,按照“指导但不包办、放手但不放纵”的原则有效开展指导工作。

四是要保障活动场地。各学校要统筹安排学校功能室、专用教室等为学生社团活动提供便利,统筹校园周边资源尤其是青少年宫等政府公益类资源为学生社团活动服务。

五是要保障骨干培养。各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培养,让那些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素质全面、有一定社会工作能力的优秀学生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要将学生社团负责人作为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之中。在评优评先和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等方面充分考虑他们从事社团工作的经历及业绩,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通过他们带动更多的学生参加学生社团活动。

2.进一步建立创新机制

学校要引导学生社团主动顺应时代要求,针对中小学生特点,通过组织开展内容充实、形式多样、格调高雅的社团活动,不断提高中小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要积极创新,要密切关注和研究学生社团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探索新手段和新方法,以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精神研究、改进学生社团建设工作。

各学校要将学生社团建设与学生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研究性学习、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留守儿童工作、特色学校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德育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开展优秀社团评比、社团文化节、社团成果展示等活动,进一步活跃学生社团活动气氛,扩大社团在学生中的影响,为学生社团发展注入活力。要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平台广泛宣传,争取广大家长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与周边社区、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扩大学生社团活动半径,促进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提高。

3.进一步完善评价机制

各学校要以育人功能和活动效果为主要指标,建立一套综合科学的学生社团评价体系,定期进行考核评估,综合评价学生社团的活动和建设。要积极探索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情况的考评机制,并逐步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要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学生个人、指导教师和相关人员进行表彰。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辖区内学校学生社团建设情况进行专项考评,将各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的管理规范程度和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的覆盖面以及学生社团活动的组织领导、活动时间、活动场所、活动经费、指导力量等保障和激励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纳入考评重点。

 

附件:1.丽水市中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2.丽水市中小学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办法(试行)

 

 

丽水市教育局

201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中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学生社团,是指丽水市各中小学的学生自愿组成的,在学校登记注册,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丽水市教育局和各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所属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各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党组织委托,在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生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形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丽水市中小学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经所属学校共青团组织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相关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的申请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各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必要情况下,共青团组织也可委托学生会或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社团团长(由学生担任);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具体人选可由社团自主邀请,也可由主管部门指定安排);

(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由主管部门根据作息时间统筹安排教室、功能室、公共活动场所等)。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校共青团组织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如跨校交流活动等,必须经学校共青团组织同意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熟悉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能有效进行指导,并能认真、负责地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学校要将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纳入岗位绩效考核,并做好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放必须由学校审查通过。学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学生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团长(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团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校共青团组织批准和备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团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学校共青团组织审查后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和组成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校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校共青团组织及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学校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本校全部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每年确定一个社团活动主题并开展活动,选拔出校级“优秀社团”,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具体评估办法由各学校自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或各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指导的;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各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调整和确定本区域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各关学校自行制定细则进行规定。

 

 

 

 

 

 

 

附件2:

丽水市中小学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办法

(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丽水市中小学优秀学生社团评选活动旨在适应当前形势,树立先进典型,建立竞争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学生社团的健康良性发展,提高我市中小学学生社团的整体水平,从而促进中小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二、评选程序

丽水市中小学优秀学生社团评选的基本程序是:社团申报;学校组织初评推荐;县(市、区)教育局复评推荐;市教育局终评。

三、评审标准及分值

1.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校素质教育,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社团成立3年以上。(10分)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社团各项规章制度(5分),社团内部管理规范,内容完备(5分),有体现社团特色的社团标准(5分),符合学校对社团工作的要求和中小学生发展个人专长,拓展自身素质的需求(5分)。

3.社团管理体制完善,机构设置合理(5分),会员较多(10分),指导教师相对固定(5分),在学生中和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10分)。

4.社团活动场地相对固定(5分),软硬件环境良好(5分),活动开展正常有序(5分),富有特色(5分),参与面广,在各级各类比赛中成绩显著(15分)。

5.能积极参加并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5分)。

四、星级等级设置

1.共设五个递增星级等级,即一星级优秀社团、二星级优秀社团、三星级优秀社团、四星级优秀社团,五星级优秀社团。

2.一星级优秀社团和二星级优秀社团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评选认定。三星级优秀社团及以上由市教育局负责评选认定。

3.复评总分达到85分以上的学生社团方可进入市级参评认定。

4.市里评选时原则上每5分一个档次,即85~90分为三星级优秀社团,91~95分为四星级优秀社团,96分以上为五星级优秀社团。

五、其他

1.各评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2.各校须严格把关上报候选社团及有关材料,逾期不报的,按弃权处理。

3.本评选办法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丽水市教育局。

 

附表:丽水市中小学优秀学生社团评分表(试行)

 

 

 

 

 

附表:

丽水市中小学优秀学生社团评分表

(试行)

 

项目

指标细则

评估方式

评分细则

评分

复评分

评分

有组织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社团各项规章制度(5分)

查阅资料

章程内容完整,涉及社团宗旨、会员权利与义务、财务管理、奖惩管理等,每少一项扣1分。

 

 

 

 

社团内部管理规范,内容完备(5分)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有会议、活动记录,并有专人负责。每少1项扣2分。

 

 

 

 

符合学校对社团工作的要求和中小学生发展个人专长,拓展自身素质的需求(5分)

查阅资料

走访座谈

酌情打分。

 

 

 

 

社团管理体制完善,机构设置合理(5分)

查阅资料

社团要有正副团长、办公室等执行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部门。没有正副团长的扣3分;机构臃肿酌情扣1-2分。

 

 

 

 

指导教师相对固定(5分)

查阅资料

走访座谈

每学期不固定的扣2分。经常调换的扣4分。

 

 

 

 

有活动

活动开展正常有序(5分)

查阅资料

走访座谈

实地查看

有活动记录,每学期不少于15次,每少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能积极参加并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5分)

查阅资料

学校活动每次0.5分,县级活动每次1分,市级活动每次2分,上限5分。

 

 

 

 

社团活动场地相对固定(5分),软硬件环境良好(5分)

实地查看

没有相对固定场所的扣4分。

场地环境布置符合社团发展要求和文化氛围。卫生不好的扣2分,环境混乱的扣2分。

 

 

 

 

有特色

有体现社团特色的社团标准(5分)

查阅资料

酌情打分。

 

 

 

 

活动开展富有特色(5分)

实地查看

与标准符合。酌情打分。

 

 

 

 

有影响

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校素质教育,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成立3年以上(10分)

查阅资料

走访座谈

历史档案资料不全者扣3分。其他酌情打分。

 

 

 

 

参与面广,会员较多(10分)

查阅资料

会员少于10人,此项不得分。以10人为标准分1分,每增加10人加0.5分,上限10分。

 

 

 

 

在学生中和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10分)

查阅资料走访座谈

学生知晓率80%及以上得6分;每低10个百分点减少1分,扣完为止。在社会各类媒体发布活动信息等每条0.5分,上限4分。

 

 

 

 

在各级各类比赛中成绩显著(15分)

查阅资料

获得学校、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及以上的一等奖每次分别为0.5分、1分、2分、5分、10分。获得二等奖、三等奖的每次0.5分。同类别同系列的以最高获奖为准,上限15分。

 

 

 

 

总      分

 

 

 

 

学校推荐申报意见(等级):

盖章:

                                           日期:

县(市、区)教育局复评确认等级:

盖章:

                                           日期:

市教育局终评确认等级:

盖章:

                                           日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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