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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建设系统“三办”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11 16:05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丽水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丽建发〔2013〕4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建设系统“三办”事宜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六个严禁”和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建设系统办文、办会、办事(简称三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就市建设系统“三办”事项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办文

(一)收文:上级、外单位来文送有关领导阅批后,经办处室、单位要第一时间办理落实,若领导交办和上级来文中有时限规定的,应按要求时限完成,特急文件,应急事急办。经办处室、单位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办理情况,网上交办的要将办理情况录入网上办文系统备案报结及归档。纸质来文办理结束后,办件及办理结果交办公室存档。

(二)发文:以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名义发文前,办文处室应向分管领导或局长做好汇报,并给领导三天以上时间审阅;以市建设局、市规划局文号联合发文的,主办处室要与联合行文单位做好沟通协调,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局领导审签行文。

下属单位要求以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名义发文的,做好与对口联系处室和分管领导的沟通汇报,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对口联系处室并由其行文。

向市政府正式行文请示前,应提前向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汇报,经分管秘书长同意后方可行文。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请示的事项,要提前和政府分管秘书长沟通。

(三)批示:对领导批示件各处室、单位应在最短时限内办理,及时向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做到事事有回音,样样有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结果反馈前必须经分管领导审签和主要领导审阅后上报,并将办理结果报局办备案。

(四)材料:市政府、省建设厅等上级部门要求提交的各类汇报、交流和表态发言材料由相应业务处室负责拟稿。日常性、阶段性工作汇报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上报。如工作事项需要主要领导审定的,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主要领导;如会议需主要领导参加的,经分管领导审阅后,交局办公室转送主要领导审定。

(五)资料:要注重收集省、市领导到建设部门走访调研指导工作时讲话、照片;注重收集反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成果及成效的图片、音像;各单位要及时将有关讲话、图片、音像资料整理上报局办公室,以便资料收集,体现建设形象。

二、关于办会

(一)各相关会议会前必须准备充分,提前准备妥当,会务工作准备不周全的,不得提交办会。会议材料必须提前三天提交相关领导。

(二)全局性会议由局办公室牵头并协调做好会务工作,业务性会议、专题性会议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牵头做好会务工作,办公室配合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三)各种会议都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后需要印发会议纪要或抄告单的,由相关业务处室编拟,送分管领导审核,进入发文流程。

(四)参加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牵头召集会议的主要人员,参会人员要根据会议议题,要在会前与相关处室、单位及领导作深入交流、沟通,掌握相关情况,取得充分授权,形成代表单位的基本意见。会后及时(不超过2天)向分管领导汇报会议情况,重大事项须向主要领导汇报。如代会人员要向应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要求传达及事项衔接。

(五)各种会议要求与会人员准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会议期间一律将手机改为静音或关闭手机,不随意走动。

(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及支出,严格会议的计划审批管理。一般会议放在局机关大楼会议室召开,确需在外召开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办公室备案。

三、关于办事

(一)办事必须树立全局理念。办事要强化责任意识,履好职,干好工作,也要多从全局的角度、多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作出决策,落实行动,办好事情。

(二)办事必须积极主动。办事不推诿、不扯皮、不拖延,涉及有关主办或协调工作,各牵头处室、单位首先要负起主要职责,主动沟通对接,相关处室、单位积极配合落实。

(三)办事必须讲求高效高质。办事要强化效率意识,能办即办,能快则快,不拖拉、不超时,并尽可能提前办结,提前落实到位,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办事要突出质量意识,提高办事能力和操作到位能力,办成事,办好事,努力让群众满意。

(四)办事必须讲究协调到位。有关提请政府协调的事项,如需与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和沟通要进行沟通协调,确实经协商存在异议的,经分管秘书长同意后再提交政府协调。同时要提供之前协商的书面情况说明并提出主导意见和解决方案。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城乡规划局

2013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建设厅,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机关党工委,市府办发展处,市政府葛学斌副市长、姚志强副秘书长。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办公室2013年3月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