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13-30237 | 文号 | 丽教办基〔2013〕114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7-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教办基〔2013〕11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分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些学校通过相关通讯运营商相继开通并使用了“校讯通”类信息服务项目。该项目的使用促进了学校管理手段的信息化,方便了家校沟通,取得了较好教育管理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行为,现就使用“校讯通”类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生使用“校讯通”类业务必须本着自愿的原则,确保“进、退”自由。学校不得参与“校讯通”类业务的推广和定制,不得统一组织、强迫和变相强迫学生使用。使用“校讯通”类业务及该业务缴费标准必须要求通讯运营商每学年初书面征求家长意见。为方便学生、家长自由选择是否使用该项业务,学校应协调相关通讯运营商确保用户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校讯通”,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二、切实保障用户利益。学校应按照服务与费用对等原则,规定服务项目和缴费标准。学校应要求承担本校“校讯通”业务的运营商对本校所有学生和家长一视同仁开放业务和同一收费标准,不得设置壁垒。“校讯通”类业务需提供家校联系的基本能,如:提供短信、学生到校、离校信息、使用亲情电话等。严禁学校和教师以任何方式代经营通讯运营商收取“校讯通”服务费。
三、适时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所属学校在使用“校讯通”类业务的管理、监督与检查,对使用不规范的应进行排查清理。每学年要求学校相关负责部门对本校校讯通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自纠报告留档备查。
四、学校应充分利用好已建“校讯通”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家、校同步教育的功能。一方面与时俱进,用好“新方式”;另一方面学校仍要坚持多渠道多方式,切实加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的沟通交流,不得以“校讯通”取代教师家访等传统的家校沟通方式;同时,要确保未定制“校讯通”的家长能获得对等的信息。
五、严防商业贿赂行为发生。一是学校通过公开程序引入通讯运营服务商。二是积极联合协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可商请市经信委牵头监督检查运营通讯运营商变相收费、硬性摊派,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纠正、并作严肃处理。三是教育局牵头开展监督检查,成立相关督查组,通过随机电话随访家长等,听取关于校讯通使用的反馈意见。严禁学校及教师未经学生或家长同意,擅自定制校讯通业务,违规接受相关经营通讯运营商的款物(包括缴费提成)等,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现象,即刻纠错,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六、切实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完善教育信息化管理制度,做好学生信息、家长信息数据的保密工作,积极维护学生、家长的正当权益,不得向校外任何商业机构、盈利性组织透露、贩卖相关信息,避免和减少各类针对学生家长的诈骗事件。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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