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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3-11817 文号 丽政发〔2013〕56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7-25 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0―2013―0014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25 18: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与工程施工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国资运营机构代建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强化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规则和配套政策,指导和协调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协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标后管理、监督检查等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职责。

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招管办)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指导,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等职能。市政府适时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完善提升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

建设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监督、执法。

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国土、电力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监督、执法。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机构编制和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招标投标相关机构建设的保障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督促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提倡对工程实行建设全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工程招标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报建手续,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施工招标须有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五)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能保证在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特别情形的,经政府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招标:

(一)单项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单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含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招标控制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单项招标控制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五)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工程,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国有投资项目,可以适用预选承包商制度。

列入省、市重点工程或大中型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高额保函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标后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投标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合同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履约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设定资格条件要求和制定资信评分标准时,建立以纳税额为主要内容的政策倾斜制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招标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并报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备案: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内容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国有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项目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规定编制,经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为招标时最高限价。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要进行公开招标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其他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会同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审核。

招标控制价必须按照规定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要求、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或招标控制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经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当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确定不少于10个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等,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格后审是指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在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等工程招标所必需的资料),潜在投标人自行到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不署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及时在该网站上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招标人应确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在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工程量清单修改等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涉及其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发布补充招标文件(紧急公告),否则,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标段。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同一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各标段的监理、招标代理(含咨询)等服务招标实行一次性发包,不得分割发包。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统一由招标投标中心代收代退。采用高额保函的项目除外。

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的,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招标人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应达到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额度,且保证今后能够按规定要求方式选择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行为。原则上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的暂估价。

因总价未达到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额度而不设暂估价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前准确描述要采购材料设备的技术规格和价格信息。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和价格信息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暂估价材料、设备在施工中产生的保管、配合等相关费用,招标人可以根据原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在采购招标文件中加以约定。

暂估价项目采购招标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采购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资料报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暂估价项目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应当经过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资质,不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招标一般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方式招标主要程序

1.招标人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备案手续;

2.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3.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合格投标人,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发出招标通知书;

4.编制招标文件,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5.发放招标文件,召集标前会议,踏勘现场;

6.接受招标答疑,并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人;

7.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8.组建评标委员会;

9.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将中标候选人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公示;

10.招标人接受评标结果的异议,并在3日内答复;

11.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接受投诉,并处理投诉;

12.发出中标通知书,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发包合同;

13.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二)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主要程序

1.招标人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2.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3.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4.接受招标答疑,并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发布补充招标文件;

5.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6.组建评标委员会;

7.组织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将中标候选人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公示;

8.招标人接受评标结果的异议,并在3日内答复;

9.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接受投诉,并处理投诉;

10.发出中标通知书,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发包合同;

11.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三)邀请方式招标主要程序

1.招标人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2.向被邀请人发送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3.投标人踏勘现场;

4.接受招标答疑,并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人;

5.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6.组建评标委员会;

7.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将中标候选人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公示;

8.招标人接受评标结果的异议,并在3日内答复;

9.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接受投诉,并处理投诉;

10.发出中标通知书,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发包合同;

11.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采用高额保函的,高额保函包含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其他担保内容。

本条第(一)(二)(三)项涉及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经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送当地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是招标的主要依据,对招标投标双方均有约束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及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须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条  注册地不在丽水市行政区域的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一般应在丽水设立机构,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投标前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授权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如授权投标代理人以联合体的名义参加项目的投标活动,代理人代表联合体各方行使招标投标的一切权限,在投标、开标、评标、异议、投诉、合同谈判、提交资料等整个招标投标环节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招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各方均应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高额保函)或递交投标文件的。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由接收人签字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投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盖章签字、密封递交。投标文件递交后,投标人需局部更正、补充投标文件的,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
    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自行撤回、否认或修改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者由出具保函的担保机构兑付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格式不符或逾期递交的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和收费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自主投标报价。开标后,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约定外,不得更改。

第三十九条  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进行。当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遇有特殊情况,且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同意,可以组建临时专家库,临时专家库的人数应不少于抽取专家人数的3倍。

施工招标,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设计、设备、材料招标确需派代表参加的,经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不少于1:3的比例抽签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有监管关系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员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遵循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和投资额度,可以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

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结构较为简单、无特殊要求的工程一般可以采用现场评标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否决后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没有明显异常的,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

第四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1名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报告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报告须送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八条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重新招标,开标时间可以缩短到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须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采用高额保函的项目除外。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天),依据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同时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提出的异议答复不服的,在上述投诉时限内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经查实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行为的,记入丽水市建筑市场严重不良行为。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采取信访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应的,按照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有关规定做出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市招管办依据本办法制定预选承包商制度、高额保函制度、招标评标办法等配套制度。

各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政策制度须报市招管办备案。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T、BOT等项目招标管理,按《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BT投融资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2001年9月11日印发的《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令第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丽政发〔2013〕0056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