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3-11818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3〕112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3-08-02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1―2013―001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管力度,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制度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商务、工商、公安、税务、价格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丽水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协调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二手车流通领域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市)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商务部门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门负责会同发改、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指导和协调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对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车籍过户和治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联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打击、查处盗窃、抢劫、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违法车辆交易行为,以及涉及二手车流通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为二手车交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工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实施登记和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丽水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意见以及相关规定,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名称登记。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其经营主体的监管,对交易双方的合同文本予以规范,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二手车经纪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力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四)税务部门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实施管理。
税务部门向有关企业出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查验二手车经营者(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是否具有二手车经营范围,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出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货方必须是本单位,且需要与交易车辆行驶证相符。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税收管理证明单开具,并将完税证明复印件或税收管理证明单留存备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开具,不得跨县(市、区)使用。
(五)价格主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管,规范秩序
(一)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规范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实提供车辆的真实信息,出具交易车辆的唯一性确认表及按规定核查、查验证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
指导、支持有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大改造升级力度,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品质;对交易场所面积过小、配套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不全、发展潜力不大的市场进行整合提升;督促有营业执照但无经营场所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设立要求的,注销其《市场名称登记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不断完善和提升硬件设施和服务功能;强化市场管理者的责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车辆交易行为,市场经营者严禁为本市场外经营主体开具发票。
(三)进一步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管理。
二手车经销企业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具有专业管理人员,能承担二手车交易合同中规定的售后服务等,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主要机件(五大总成)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并在营业场所予以明示。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充分利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的服务设施,为客户提供应有的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和二手车的收购、销售等活动。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除涉及国有资产外不得强制进行鉴定评估。
四、严格条件,有序发展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打破垄断,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和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量为主要参考依据,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二手车交易市场。
本意见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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