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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4-11911 文号 丽政办发〔2014〕126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4-10-07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14—0021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07 10: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重大民生问题,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根据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发〔2013〕2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3〕15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建设,打造丽水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区域品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指导,围绕我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标准化、电商化、品牌化”发展建设目标,树立全区域、全覆盖、全过程监管理念,以建立丽水生态精品农产品“身份证”制度为抓手,搭建全市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平台,纵向覆盖全市市、县、乡和生产主体(村)的四个层级监管网络,横向覆盖全市蔬菜、水果、茶叶、粮油、畜禽、水产、林特、食用菌和中药材等产业的“四级九类”溯源管理网络,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生产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四大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基本实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的溯源管理目标,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建设任务

坚持“政府引导、主体实施、重点突破、分步推进、全程监管、保障安全”原则,建立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三品”认证基地为重点的生产领域质量安全溯源管理机制;建立以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淘宝特色中国丽水馆、生态精品农产品旗舰店和营销配送中心为重点的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机制。2014年,全市130家农产品生产主体纳入溯源管理,初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运行机制和溯源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辖区生态精品农产品旗舰店和营销配送中心100%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摊位数200家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试点工作,2015年开始逐步向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推广,实现生产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到2016年,全市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基本纳入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粮油、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中药材、畜产品、林特产品、水产品等主要生产基地基本实现质量安全溯源管理。鼓励各县(市、区)开展溯源管理示范县、示范乡镇创建,要求所有市级以上新型农业主体和认证农产品实现溯源管理全覆盖。

三、建设内容

搭建全市统一的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平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生产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四大系统,依托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达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生产过程、生产主体、产地环境质量、追溯查询、监管执法等信息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对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管控体系,强化监管责任过程追踪。形成集生产、检测、监管、追溯于一体,寓管理于服务的覆盖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创新监管平台。根据数据安全管理需要,实行内外网分别管理,外网面向公众,内网由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使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按照职能分工分配层级管理权限,实现市、县、乡、村(生产主体)四级层级责任管理,健全工作机构、完善装备设施、规范工作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农产品执法监管信息库、红黑榜名单、综合分析预警预报等监督管理信息。以“明确责任、强化服务”为宗旨,以农产品准出管理、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责任落实为重点,依托“云服务”,以“操作简单实用、追溯快速准确”为原则,快速实现农产品正向跟踪和逆向追溯、监测、评估、预警和监管责任的管理、考核和追踪等工作。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系统。

市、县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涉农乡(镇、街道)建立快速检测室,主要农业生产主体和生产基地建立自检室。各级检测机构要及时准确录入并上传检测数据,包括检测时间、样品信息(品种、数量、状态)、检测单位、检测参数、资质情况、检测结果及操作人员等信息,快速检测信息直接链接到检测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分析检测数据,开展风险评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对生产源头实施指导,快速规范处置问题产品,实现从“田间到餐桌”全程监测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三)农产品生产管理系统。

纳入溯源体系建设的生产主体要按照农业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通过登录系统,录入并上传农产品生产过程相关信息,真实记录主体概况、产地环境、投入品采购使用、农事操作、上市日期、产品自检、包装标识、二维码生成使用等生产过程信息。二维码由追溯管理系统的编码程序按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合格要求自动生成,二维码标识于产品上随产品流通,实现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的追溯。鼓励农业生产基地实施视频远程管理,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农产品生产过程、基地概貌、农事活动、标准化生产、投入品采购使用、运行管理等,实行实时、实地、实景的监督管理。推行统一监管模式,并通过数字化管理和生产关键控制点的分析处理,实现产前提示、产中预警和产后反馈,达到溯源管理目标。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系统。

为消费者提供追溯查询服务。查询方式包括手机查询、互联网查询、触摸屏查询等多种方式。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标签,可查询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地址、联系电话、自检信息、企业网址等基本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系统还可查询到农产品基础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如企业与产品介绍、农事操作记录以及农产品生产过程、供需情况等。系统为公众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公布“红黑名单”、留言、投诉等服务。

数据中心将围绕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需求,编制统一的基础数据库标准,实现基础数据的唯一性、一致性,确保基础数据的采集、传输、调度和共享,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系统整体上的数据统一。溯源管理平台通过四个系统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交换中心,对接各级数据库,定时进行数据同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集中。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产品质量追溯、市场准入等信息化管理,落实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丽水生态精品农产品建立“身份证”。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2014年1月—9月)。各县(市、区)推荐3家以上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高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首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试点单位,由市农业、林业、水利部门和市农业发展公司按照试点建设方案要求确定首批试点单位30家,先行先试。

(二)示范应用阶段(2014年10月—12月)。扩大试点成果,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到2014年底,全市建设130家溯源农产品生产主体,其中,农业产品100家,林特产品20家,水产品10家,每个县(市、区)年度至少完成15家。同步启动示范县、示范乡镇建设,明确创建内容,落实扶持政策,下达建设任务。

(三)扩面推广阶段(2015年1月—2016年12月)。总结试点取得经验,扩大示范应用面,每年新增100家以上溯源农产品生产主体,至2016年底,全市规模农业生产主体基本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基本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溯源的全产业、全过程、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发展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溯源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工作协调、决策研究及检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市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参照市政府规定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机制。市、县农口部门要确定2名专职系统管理人员;乡镇政府确定1-2名溯源体系专(兼)职管理人员;生产主体确定1-2名管理人员。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工作。相关部门职责见附件。

(二)规范管理,强化考核。市政府出台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考核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量化工作内容,将溯源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考核任务。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本辖区内考核办法,将溯源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政府及责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有奖举报机制,营造全民参与的监督氛围。

(三)政策驱动,市场引导。各级政府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中,要安排必要的财政专项资金,加大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溯源体系建设所需设施设备等投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溯源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对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各地各部门要在项目立项、评奖评优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逐步实现涉农资金扶持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部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要求。结合全年的线上、线下农产品营销活动,参与溯源体系管理的生产主体优先参与,享受优惠政策,努力实现溯源农产品优质优价,不断提升生产主体的经济效益,提高其参与溯源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强化协作,规范准入。按照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实现农产品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辖区内的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和配送中心等经营主体,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应对进场交易的销售经营主体资格及其进场待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合格情况进行确认。建立并严格执行分类查验、质量检测、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和处理、包装标识、档案管理、质量安全专人负责等管理制度,确保进场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合格,标识或票据规范。加强对市场外擅自交易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五)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宣传培训工作,引导生产、经营、消费主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与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开展创建质量安全信用体系活动,树立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大农产品溯源的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实现溯源农产品优质优价,形成良好的生产消费氛围。

附件: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相关部门职责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

相关部门职责

一、农业部门

牵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对农业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产地标识、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包装等情况的监管与指导,突破传统的农业生产操作观念,努力探索质量安全可追溯模式,实施农产品的准出管理。

二、林业部门

负责对食用林产品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产地标识、生产记录档案、产品包装等情况的监管与指导,实施林产品的准出管理。

三、水利部门

负责对渔业产品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产地标识、生产记录档案、产品包装等情况的监管与指导,实施水产品的准出管理。

四、农业发展公司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开发、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牵头做好首批试点工作,协助做好其他追溯点建设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对市场主办方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监督市场开展索票索证工作,对不履行农产品准入义务、违反不合格农产品处置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餐饮经营主体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规范化、索票索证等制度的监管与指导。

六、质监部门

负责对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中执行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订、审核与发布工作。

七、城管执法部门

负责对无证经营、市场外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发改、财政、公安和新闻宣传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与支持。


附件

126丽政办发.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