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建言献策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4-10-09 08:3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法制办

征集部门

市法制办

标题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

2014-10-09

结束时间

2014-10-16

征集简介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丽水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经我办初步审查。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办: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61860722@qq.com;

二、通过传真方式。传真:2098368;

三、通过信函方式。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市行政中心6楼,邮政编码:323000。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

感谢广大群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丽水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丽水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9月23日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餐厨废弃物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条、《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弃置、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第四条(治理原则)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餐厨废弃物应规范弃置,推进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处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处理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物价)、财政、农业、商务、卫生、环保、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第六条(发展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剩菜打包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利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第三点,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六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第八条(经费保障)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费。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体系,其管理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物价)、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另行制定,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第九条(行业规范)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八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第十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六条,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第十一条(弃投和收运)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弃置和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签订收运合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产生单位责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点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它生活垃圾混合;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四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做到日产日清;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和河道、湖泊、水库及公共厕所;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第二点,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服务许可)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收运准入条件)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第十六条(收运规范)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并安装GPS定位装置,严格监控行驶路线;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

第十七条(跨区域服务备案)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十八条(处置基本要求)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定点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第十九条(处置许可)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条(处置准入条件)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处置场所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处置规范)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餐厨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环境标准,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三)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运行良好;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四)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五)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七)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八)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九)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每季度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十)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提炼和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加工食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第四点,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职责分工)发改(物价)部门负责争取相关政策,负责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立项,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参考《关于印发丽水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第二点、《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经费的协调落实和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饲料、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行为。加强对屠宰过程中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参考《关于印发丽水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第二点、《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第四点]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藏、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考《关于印发丽水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第二点、《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负责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第四点]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其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食用油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第四点]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工业油料企业的监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城市建成区内的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考《关于印发丽水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第二点]

公安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油脂危害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参考《关于印发丽水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第二点、《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宣传工作,负责本区域餐厨废弃物产生、弃置、收集、运输、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信息平台监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弃置、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第四点,参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权力)各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第四点]

第二十七条(许可延续)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停歇业及临时保障)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应急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环保、公安、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