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 | 市法制办 |
标题 |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开始时间 | 2014-10-09 |
结束时间 | 2014-10-16 |
征集简介 |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61860722@qq.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市行政中心6楼,邮政编码:323000。 感谢广大群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丽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丽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等行为,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市区(紫金街道、白云街道、岩泉街道、万象街道、南明山街道、联城街道)建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主要包括:(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三)利用模型、充气物、布幅、招贴等形式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联席会议〕丽水市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市场监管(工商)、城管执法、文明办、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电业、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和莲都区政府参加,研究协调市区户外广告整治、户外广告设置和广告内容监管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丽政办发[2011]140号)】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水利、林业、农业、电业、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编制。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八条〔编制程序〕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 第九条〔编制原则〕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景观的要求,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一)禁止设置区域: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三)一般设置区域:除禁止、限制区域以外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设置规划〕主要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文教园区:户外广告设置要围绕增强人文气息加以布局和设计,使城市户外广告景观与文化有机融合在一起。以具有文化品位的公益广告为主,展现文教区清静、高雅、整洁、文明之风采。 (四)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绕城公路:该区域宜设置适量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广告,形式上以双面高炮广告为主,以塑造名品、名牌形象。 【《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禁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主要包括距离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牌10米范围之内设置的;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牌的;距离公交站牌(不含公交车候车亭)、路名牌、消防栓、出租汽车招牌等公用设施5米范围之内设置的;在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用地范围之内设置的;距离城市道路、公路停车线10米范围以内设置的;其他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情形。 (四)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主要包括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筑设置的;利用行道树或绿地设置可能影响行道树生长或毁损绿地的;户外广告设置严重遮挡绿化景观的;利用通讯、电力设施设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除外);在市区设置跨街横幅、彩旗、巨幅等形式的商业广告;利用车载喇叭等进行商业宣传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在江(湖)面设置水上漂浮物广告和利用空中飞行物悬挂广告的;利用任何户外设施设置烟草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设置管理、公共资源使用权管理 第十三条〔设置期限〕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以下情形核定: (二)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使用灯光照明设备的,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及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车辆驾驶安全;利用公共汽(电)车车身设置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维护主体〕户外广告的设置经营者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安全、整洁、完好、美观。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画面不得空置。设置许可期满后纳入公开拍卖的广告资源,其设施可以由原所有人与中标单位在拍卖成交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协商转让。协商不成的,由原所有人在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利用方式〕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以下简称公开出让)。公共资源使用权期满后由政府收回。设置公益广告除外。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 公共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擅自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一条〔发布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向文明办申报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统一安排发布。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设置审批、发布登记 第二十四条〔设置审批材料〕设置属于本法第四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申请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结构设计图; (六)设置承诺书; 未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区域,在不违反本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的前提下,应当予以设置审批,设置期限可以采用临时性设置期。《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设置审批〕利用机动车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登记要求〕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向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依法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核准的内容发布。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十八条〔登记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四)按本办法规定已经取得户外广告《丽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决定书》;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发布户外广告,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登记程序〕户外广告登记程序: 〔变更登记〕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十二条〔登记期限〕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所规定的期限。到期需继续发布的,应重新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登记标明〕经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四款】 第三十六条〔违法登记管理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三十九条〔合法广告保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遮盖、损坏。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原广告设置者,并适当补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安全责任〕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设置人或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管理责任〕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含义: (二)户外商业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户外广告。 (四)户外店招店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广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1年7月26日发布的《丽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2006年8月14日发布的《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