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14-30322 | 文号 | 丽教计〔2014〕159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1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教计〔2014〕15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局特制定《丽水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教育局
201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高中阶段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民办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民办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独立设置财务室,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集中管理民办学校的各种资金。
第七条 学校财务负责人(含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由校长(含园长,下同)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财务负责人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学校财务负责人。
第八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必须以法人的名义在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不得以法人代表或其他个人的名义开设结算账户。所有资金应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私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健全以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切实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民办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民办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民办学校的收入预算,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参考本年度维持民办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概括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
民办学校的支出预算,应根据民办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的需要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首先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性支出,统筹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节约高效、规避风险的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工作应采取“自下而上、领导集体决策”的办法。在学校决策机构的领导下,由校长主持预算的编制工作。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于每年的12月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时,在确保人员工资和教学所需经费的前提下,由民办学校财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实施。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每年的7月20日、1月20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是指民办学校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而取得的、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民办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民办学校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目录由学校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民办学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出资者投入资产、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所形成资产要分别登记入账,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报废时,还应报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民办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民办学校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应用软件、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民办学校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
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民办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单位的投资。民办学校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对外投资额达到上年度净资产的50%以上,应经学校决策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学校的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其存续期内,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禁止学校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严禁举办者未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擅自向学校借款,以及占有、挪用学校资产。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入是指民办学校开展教学、培训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收入分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民办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民办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民办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为民办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列入学校收入。服务性收费根据非营利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收取。代收费采用按学期收取,定期结算,不得挪作他用,按实列支,并须每学期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标准实行先公示后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取未许可的费用,收取的款项全额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民办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提供的合法票据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民办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指民办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民办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方式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开学后学生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原则上按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保育费、代管费、伙食费等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费用。存在以下行为的,学校应当退回全部费用:
1.在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所收取的费用;
2.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招生所收取的费用;
3.超出收费许可范围和公示标准收费的;
4.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或确属办学单位原因学生要求退费的;
5.跨学年收取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绩效自评报告,自觉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按政府采购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民办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非财政性资金结余的一定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净结余的10%)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民办学校教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发展基金指用于民办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原则上按民办学校当年净结余10%-25%计提,当发展基金达到学校近五年平均学费收入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风险基金指用于办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意外造成的损失以及学校清算各项费用。风险基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存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风险基金。凡没有独立校舍的民办学校,风险基金最低必须提取并维持学费(保教费)年收入的7%。有独立校舍的学校,风险基金最低必须提取并维持学费(保教费)年收入的5%。学校使用风险基金,由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四)其他基金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八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三十四条 结余是指民办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财政性资金收支结余和非财政性资金收支结余。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学校公益金和发展基金。
第三十六条 结余分配顺序为:
(一)计提发展基金:原则上按民办学校当年净结余10%-25%计提,当发展基金达到学校近五年平均学费收入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非财政性资金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从非财政性资金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出资人累积出资额核定以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为依据。
(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如果当期结余额为零或负数的,民办学校可以暂停计提各类基金,不考虑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如果民办学校前期发生亏损,民办学校应当在弥补亏损后按上述程序提取各类基金。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指民办学校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学校的现时义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四十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为本校银行贷款提供其法人财产权的抵押或担保。
第十章 食堂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以坚持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学生自愿的原则,努力为师生提供“经济、营养、卫生、安全、方便”的饮食服务。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食堂要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并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明确财务负责人,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并按规定配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
第四十四条 民办学校食堂收入核算范围。食堂收入系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食堂支出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水电气费用、人员成本和固定资产折旧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行政账户列支的支出以及其他无直接关系的支出计入伙食成本。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伙食费的结算。伙食费的结算以按实结算为原则,采用包餐制的食堂可向师生预收伙食费,应以伙食成本为依据,实行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公布,多退少补的办法。使用校园“一卡通”及饭菜票的食堂,将师生个人充入卡内的收入或出售饭菜票取得的收入先记作预收账款(应付款),待师生在食堂用餐打卡或使用饭菜票消费后的金额转为伙食收入。
第四十六条 建立民办学校食堂内部管理制度。一是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二是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明确学校食堂的审批制度。三是建立食堂物资采购、验收、保管制度。食堂的粮油、调味品、豆制品等大宗物资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实行定点集中采购。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食堂结余使用。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按月结算,要采取价格调整等措施,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弥补上年度亏损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民办学校对外提供的反映民办学校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办学成果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如实地向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民办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及附注等。
学校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五十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者的要求,根据民办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章。民办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出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民办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解散时,应予以公告,及时办理解散手续,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五条学校财务清算,应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出资人、举办者、学校代表、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清算时,按以下顺序处置有关经费:(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偿还其他债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处置:(1)将不高于经确认的出资金额及应提未提奖励资金返还出资人;(2)若有剩余,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出资人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剩余部分的30%;(3)其他剩余财产,全部归社会所有,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