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4-11862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2〕124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4-07-16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1-2012-001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2年是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六部委确定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为继续保持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有关精神,把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提升到与稳定低生育水平同等重要的位置,以宣传教育和利益导向为先导,以规范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为基础,以查处打击“两非”行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为抓手,以实行出生实名登记为突破,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举措,提升工作水平,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格局,确保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保持在正常范围,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各级干部的思想教育,通过会议、培训等途径和形式,教育干部认清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严峻形势,消除同情心理,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做好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有关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坚决拒绝“两非”行为。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的新型婚育观念,引导广大群众遵章守法,重点做好对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为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有利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严查“两非”违法犯罪活动。把查处“两非”案件作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和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专项整治工作;组建查处“两非”案件联合执法组,建立部门长效联动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民营医疗单位、个体诊所的督查。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孕情消失倒查、群众有奖举报制度,扩大查处“两非”案源。要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对涉案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直至开除公职;对涉案的非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进行“两非”行为的非公立机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对非法行医机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凡涉案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及使用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孕情全程跟踪监测和管理制度等,注重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再生育对象等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防止出现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全面检查有关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性别鉴定、定点引产、凭证引产、引产药物销售使用等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同时,要根据治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四)健全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广泛开展“关爱女孩”、“双学双比”、“巾帼建功”等活动,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提高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全面实施“幸福家庭”促进计划,深化“少生快富”项目,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公益金制度,强化村规民约在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中的导向和制约作用。做好人口计生政策与公共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的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和关心关爱女孩及其家庭的政策环境。
(五)建立出生信息共享制度。完善部门协作机制,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工作交流,及时通报“两非”案件查处等情况。人口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育全过程管理,注重发挥村(居)组织作用,重点掌握再生育妇女的怀孕、出生信息。医疗保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终止妊娠手术、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不断完善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依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要建立和完善各相关部门出生信息数据共享制度,对于交换的共享信息,要科学分析应用,注意保密,妥善保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人财物保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政府成立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加强考核评估。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考核工作,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要增强考核评估的科学性、严肃性,重点考核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严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作。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妇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建立区域(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探索创新治理工作的有效方法和措施,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特别是人口计生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能,积极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措施落实,确保综合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1.丽水市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丽水市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
附件1
丽水市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梁细弟 副市长
副组长:王 炜 市政府副秘书长
卢彩柳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成 员:胡伟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诸葛俭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颜小云 市监察局副局长
黄 刚 市卫生局副局长
蔡承俊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邱文锋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留丽萍 市妇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蔡承俊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丽水市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日常工作;收集整理、分析评估综合治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并定期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治理措施,开展宣传活动,协调有关事项,研究安排相关工作;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B超使用管理和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等制度,严格贯彻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计生服务机构的监管和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避孕节育、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指导基层人口计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市委宣传部:组织引导新闻媒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主动宣传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的社会危害,加大对“两非”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倡导新型家庭人口文化,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本系统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遗弃、溺死、贩卖女婴、迫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对依法申请实行强制执行的“两非”案件,积极支持并及时实施强制执行;依法查处妨碍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市监察局: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教育,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党员干部参与“两非”行为,应积极主动介入调查。对因领导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负责而导致发生“两非”案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从严追究违法医疗机构及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B超使用管理和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和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建立健全终止妊娠以及围产期保健等服务的信息管理制度,监督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和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建立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本系统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从严追究违法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依法从严查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市妇联:负责组织本系统相关单位和人员以及广大妇女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发挥群众团体组织优势,开展“关爱女孩”“双学双比”、“巾帼建功”等活动,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