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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4-11871 文号 丽政办发〔2011〕8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7-16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11-0001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和耕种鼓励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6 15: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莲都区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和耕种鼓励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莲都区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和耕种鼓励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耕地(以下简称: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管理,提高新增耕地综合地力水平和生产能力,促进项目新增耕地能得到充分耕种和项目工程的科学管护,壮大和发展农业生产。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莲都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项目新增耕地保护负总责。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经区政府组织初验合格后,将项目交付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项目新增耕地的后续地力培育和耕种工作,则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第二条  项目新增耕地种植要求。项目新增耕地原则上种植粮食作物,种植水果的必须套种旱粮作物。种植要求在通过省、市级复核验收合格次年起,试行连续种植五年奖励制度。

在种植期间,不得改变项目验收后的土地利用现状与地类,严禁在开发、复垦的项目新增耕地上种植林木、毛竹等。

第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新增耕地地力培育与种植分工落实管理制度。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项目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和耕种的实际耕种农户或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下称:实际耕种人),组织协调、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区农业部门负责根据项目新增耕地的土壤性质、地力等情况,指导实际耕种人种植,提出耕种参考性意见与建议、地力培育和耕种管理等方案。

第四条  项目新增耕地后续地力培育和耕种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按新增耕地实际种植面积分五年补助给实际耕种人。

1.种植粮食作物类(含高山蔬菜类)或种植水果类(含草本药材、茶叶)并套种旱粮食作物的:第一年500元/亩、第二年4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四年300元/亩、第五年300元/亩。

2.单种植水果(含草本药材、茶叶)类的:第一年300元/亩、第二年300元/亩、第三年200元/亩、第四年200元/亩、第五年200元/亩。

第五条  对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农业部门予以工作经费补贴。

1.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项目新增耕地耕种工作经费补贴标准:按项目新增耕地实际种植面积分五年补助,每年每亩补助30元。主要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下村落实土地流转和耕种的工作经费等。

2.区农业部门指导耕种工作经费补贴标准:按项目新增耕地落实种植面积情况分五年补助,每年每亩补助30元。主要用于区农业部门的技术人员下乡指导地力培育和耕种的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  区农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项目新增耕地后续地力培育和耕种、项目管护实施细则或办法,确保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提高新增耕地综合地力水平和生产能力,建立健全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耕种者投资的新增耕地后续地力培育与耕种机制;制定对项目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和耕种面积认定的程序与步骤。

第七条  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和耕种面积的认定与补助款的发放。

1.面积认定。由区农业部门根据项目新增耕地的实际地力培育和耕种面积,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分年度的书面认定意见或报告。

2.财政支付。市财政部门依据区农业部门提供的项目新增耕地后续地力培育和耕种面积认定表,将耕种补助款及工作经费拨付给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将相应的地力培育和耕种补助款以及落实耕种工作经费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种指导工作经费拨付到区农业局。

3.补助款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区财政部门的年度地力培育和耕种补助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发放至项目实际耕种人的账户上。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项目新增耕地后续地力培育和耕种补助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部门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留市本级部分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新增耕地未及时落实耕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委托他人种植,后续地力培育和耕种补助款支付给被委托种植人。

第十条  项目新增耕地后续地力培育和耕种工作没有抓到位,致使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不能通过省、市复核验收或用于建设用地占补平衡项目检查不合格的,分别扣减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部门50%的项目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及以后验收的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附件

11.08.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