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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4-11895 文号 丽政办发〔2008〕103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7-17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08-0012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7-17 09: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08〕17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卫生强市建设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稳定、动态、合理的筹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总体目标

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村覆盖率保持100%,以县为单位农民参合率保持在90%以上。逐步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2009年起各县(市、区)人均筹资额不低于上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8%,2010年不低于130元,2012年不低于160元。住院补偿率达25%以上,基金结余率少于10%,适时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基本统一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在分析、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从2008年开始,新方案实施前须报丽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1.统一参合对象。坚持新农合的基本原则,凡属于农业人口的,在自愿的前提下,不论是成年人还是在校学生,都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新农合制度。根据浙劳社医〔2008〕9号文件精神,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包括农业户籍学生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

2.统一筹资年度。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结算年度要与会计年度相一致。从2009年起,全市每年农民筹资统一截止时间为上年12月15日。

3.统一筹资标准的下限。2008年各县(市、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100元,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和医疗需求增长等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人均筹资额不低于上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8%,2010年人均筹资不低于130元,2012年人均筹资额不低于160元,并积极引导农民在下一个筹资年度适当增加个人出资额度。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予以全额解决。低收入农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通过捐助、集体出资等形式予以解决。

4.统一补偿模式。根据筹资水平增长,适当提高普通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受益面,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主要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9年报销费用不低于当次门诊费用的20%,年住院补偿率达到25%以上。2010年年住院补偿率达到30%以上,门诊报销不低于当次费用的25%。

5.统一补偿标准。适当降低住院起付线,合理拉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县(区)级、市级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报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线不超过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00元,县外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00元。提高补偿封顶线,全年累计住院和门诊指定项目医疗费用补偿封顶额不低于3.5万元。减少住院报销分段,原则上住院补偿的分段设置为3段,实行分段报销比例先递增后递减的补偿方案。适当拉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补偿档次,住院报销比例要随医疗机构级别提高而降低。合理发挥导向作用,有条件县(市、区)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城乡“社区首诊制”,引导参合农民“小病在乡镇社区、大病到县级医疗、重病难病进城市大医院”。进一步扩大补偿范围,各地在调整补偿方案中,要将适宜中医(含民族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民族药)品种纳入补偿范围,原则上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应高于西药、西医诊疗项目的20%以上。对参合中小学生住院补偿可提高结算比例20%以上。

(二)进一步加强基金和费用管理。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补助。实行统筹管理,做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年结余率不超过10%。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金使用管理公示制度,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完善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预付、单病种费用控制”等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的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15%,确因疾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或进行自费检查的,要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方可使用。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将医疗费用控制、服务质量等纳入考核,并与费用拨付相挂钩。

(三)进一步提升经办机构服务能力。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配足工作人员,保证有资质的财会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配备到位,经办机构人员、工作等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2008年实现乡镇定点单位信息化联网率达40%以上,2009年联网率达100%,做到即时结报,方便于民。积极探索外出人员结报方法、医疗机构费用控制管理办法等创新性管理措施。

(四)进一步做好参合农民体检工作。

各县(市、区)要把两年一次的参合农民健康体检作为保障农民健康、调动农民参合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纳入乡镇、村考核,切实加强领导。乡镇(街道)、村委(社区)要做好农民健康体检的宣传发动、领导组织工作。各地要充实乡镇卫生院人员力量,改善设备条件,优化体检环境,完善健康档案。市、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体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确保全市第二轮农民健康体检率达60%以上。严肃认真做好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的统计汇总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可靠。根据省里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调整体检服务项目,避免体检缺项等问题的出现。

(五)进一步加大政策制度宣传力度。

各地要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宣传合作医疗制度在保障农民健康、缓解农民“看病难”方面取得的成效,增强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地要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通过医疗救助解决低保等困难群众起报线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提高新农合补偿后个人承担部分的救助比例。充分利用信息平台,探索实行新农合、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救助承担部分由医疗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定期与其结算,切实提高医疗救助利用率和救助时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利。

(六)进一步加强督导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度考核。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协调,认真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推进。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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